车祸医疗费无缘“医保报销”
管某前年7月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8月4日早晨7时许,他步行去县城中心市场买菜,被一辆摩托车撞倒,经检查左腿两处骨折,需住院治疗。在这起事故中,车主负全职。他致电县人社局,咨询像他这种情况住院形成的医疗费能否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作答:
管某的受伤是由车主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必须由车主承担,而不可以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