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21-02490 | 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东政发〔2021〕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如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如东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树立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推动本县各行各业创造卓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南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如东县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如东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如东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县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支出。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奖组织不超过3家,获提名奖的组织3家以内。原则上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方可逐级推荐申报市、省、国家质量奖。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20%,现场评审分占70%,陈述答辩分占10%。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如东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取得显著成效,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质量发展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荣获下列荣誉奖项之一的:
1.近3年内1次(含)以上获得如东企业金牛奖(含提名奖等);
2.近5年获得省质量信用等级AAA级;
3.近3年内入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或被认定(递补)“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近3年获得全国行业质量奖或相当等次奖项;
5.近3年内2次获得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奖;
6.近5年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四)近3年,取得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居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工业企业获得蓝色及以上环保信用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的;
(二)近3年国家、行业和省、市、县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超过2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其他组织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纪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3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如东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履行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
(三)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候选名单等。
第十一条 如东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规则、评审专家和监督员工作守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审活动,并监督评审过程;
(三)引导组织建立卓越绩效模式,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经验和做法,监督获奖组织的质量行为;
(四)承担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定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在社会各界公认的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行业质量专家和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接受过《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教育,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沟通能力;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 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若干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各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县有关主管部门、各镇(区、街道)、各行业商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创建县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报推荐。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原则,提交《县长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经镇(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组织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查验实证、交流座谈、考试发布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陈述答辩。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现场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提交进入陈述答辩的单位组织,审议确定后组织开展陈述答辩活动,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单位的陈述答辩情况进行打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情况,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审定公示。县质量委员会提出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县人民政府对首次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通报表扬,颁发奖牌、证书并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金。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内部质量改进、社会公益活动和对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当年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对参评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由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纪检监察或行风监督人员为县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员,全程监督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工作,反馈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接受评审单位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组织须对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专家组须对接受评审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违反县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县长质量奖奖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县长质量奖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等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审。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县长质量奖标志的,必须按照获奖年度进行标识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县长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三十一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满3年的组织,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重新申报复评,与当年新申报的组织按同样的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