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5-02012 分类: 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发〔2015〕18号
成文日期: 2015-09-06 发布日期: 2015-09-13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镇(区)防汛防旱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l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8  指挥与调度

  4.9  紧急抢险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治安维护

  5.6  安全防护和医疗保障

  5.7  通信与信息保障

     5.8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后期处置

    6.1  救灾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灾后重建

     6.6  保险

     6.7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

  7  宣传、培训、演习和奖惩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如东地处南黄海之滨,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征决定了我县是一个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多发地区。建立我县防汛防旱预警和预防机制,编制各类突发水旱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是有效开展抢险救灾、提高我县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措施。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如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如东县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市发生但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内涝灾害、台风、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保障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因地制宜,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 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政府设立如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2.1.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县人武部政委、县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信委)、农办、水务局、农委、民政局、气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城管局、教育局、安监局、文广新局(旅游局)、文广传媒中心(集团)、沿海办、铁路办、通信运营商、如东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有关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县防汛防旱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组织制订如东县防洪排涝抗旱调度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工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县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信委)协调安排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计划的落实、抗洪抗旱抢险救灾电力、物资计划。负责协调有关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县农办牵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受灾理赔工作。

  县水务局提供水情、旱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全县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部署全县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方案;负责防汛防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城市防洪工作。组织和开展对骨干河道的清淤、清障工作。

  县农委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核实上报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指导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灾民的生活安排,核实上报因灾倒塌、损坏民房,伤亡、失踪、被困人口。指导和开展救灾、救助、捐赠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旱情信息,以及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

  县公安局(边防大队)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防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紧急情况时,协助民政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做好河道堤防清障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根据轻重缓急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经费。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干道雨水管网等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城市主次干道排涝工作;清除行道树木;核实上报市政公用设施灾情。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运,核实上报交通系统内企业灾情;维持河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无阻。

  县农机局负责抗旱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

  县卫生局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因雨洪引起的地质灾害防治;制定、实施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

  县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河道非法圈围、拦网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水旱灾害发生时指导减少渔业损失。

  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市广告牌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组织力量拆除危险广告牌。

  教育局负责组织各地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检查情况、采取的防台措施在应急启动后12小内书面报县防办。

  安监局负责督促危化品生产企业做好应急值守工作;收集上报危化品企业灾情。

  文广新局(旅游局)负责督促各地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启动后12小时内书面报县防办。

  文广传媒中心(集团)负责做好防汛防旱相关信息刊播。

  沿海办负责督促相关镇(区)项目生产人员管理。

  铁路办负责做好客运人员的安全管理,核实上报相关灾情。

  通信运营商负责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对付特大洪水应急通讯的两手准备。

  如东供电公司负责保证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用电。

  县人武部协调驻如部队、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发生特大或重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由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县水务局会同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委、农委、民政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挥信息畅通和宣传报道工作,开展对灾情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调查。

  水情气象组:由县水务局会同县气象局牵头,县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造成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工程组:由县水务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交通运输局、通信运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进行工程抢险,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务局、民政局、农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救灾物资和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水务局、民政局、供电公司、农机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委、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建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局、卫生局、环保局、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后勤服务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民政局、通信运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医疗救护服务;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会同县水务局牵头,县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2.1.4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防汛防旱工作。按照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全县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研究提出具体的防汛抢险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如东县防洪排涝抗旱调度方案》《如东县防御台风预案》等;组织清除河道、堤防范围内的障碍物;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

  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预测台风对我县有影响时,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最新的台风动态情况。当内河出现临界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办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当出现大暴雨或特大暴雨时,气象、县防办应随时加测阶段雨量,及时报到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通过及时的信息上传,为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沿海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潮位时,堤防管理单位及沿海各镇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当堤防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潮位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按管理权限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农委、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农委、气象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将农田土壤墒情、旱情等信息报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3.1.5 水质信息

  (1)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遇水质污染时应及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质水情情况变化,做好防污调度。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防汛防旱抢险队伍,加强防汛防旱抢险专业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排涝预案等各类预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滩涂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1)当内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县防办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县防办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县气象台应尽早发布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时,县防指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农委、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县防汛防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为了更好地进行水旱灾害的预警、决策工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逐步完善建立信息传递高效、反馈快捷的预警支持系统。

  3.3.1 防洪排涝方案

  (1)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内河涝水方案,主动应对内河涝水。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洪排涝调度方案。

  (2)防洪排涝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审批同意的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

  3.3.2 防御台风预案

  (1)县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台风预案,主动应对台风袭击。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台风预案。

  (2)防御台风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上级防指审查后,由县政府或县防指批准实施。凡经审批同意的防御台风预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l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镇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并同时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红色)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本县发生大范围的特大洪涝;

  (2)沿海潮位或内河水位达到或超过五十年一遇标准:洋口潮位▽6.82米以上,内河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4.0米以上,受涝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3)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巨大;

  (4)全县发生特大干旱,受旱面积100万亩以上,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主要内河低于以下水位:如泰运河掘港站▽1.05米;并且持续下降,严重影响农业灌溉用水和内河航运。

  (5)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直接影响,预报台风在我县沿海登陆,风力在12级以上。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预案,作出防汛防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必要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县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况特别严重时,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和帮助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调度,为抢险救灾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镇(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镇(区)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及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4.3 Ⅱ级应急响应(橙色)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本县范围内发生大洪水;

  (2)沿海潮位或内河水位接近或达到设计水位:洋口潮位▽6.0~▽6.82米,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3.3~▽4.0米,受洪涝面积在60~100万亩,绝收面积6~10万亩;

  (3)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大;

  (4)全县发生严重干旱,受旱面积60~100万亩,绝收面积6~10万亩,主要内河水位持续偏低对农业灌溉用水和内河航运造成很大困难;

  (5)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3.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参加。启动《如东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和相应预案,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报告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派出由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主要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和救助灾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有关镇(区)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有关镇(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黄色)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本县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涝;

  (2)沿海高潮在警戒潮位以上,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有继续上涨趋势,受涝面积在40~60万亩;

  (3)海堤及中小涵闸等水利工程出现大的险情;

  (4)全县发生中度干旱灾害;抗旱调水源出现阶段性困难,受旱面积在40~60万亩;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2)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及时救助灾民。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有关镇(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4.5 Ⅳ级应急响应(蓝色)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本县发生一般洪涝;如泰运河掘港站水位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受涝面积在40万亩以内;

  (2)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不大,穿堤建筑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

  (3)部分地区发生轻度干旱,且抗旱水源基本满足要求,受旱面积在40万亩以内;

  (4)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风力8级;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

  (2)有关镇(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内涝灾害

  (1)当本县出现内涝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当大范围突发性暴雨造成内河水位猛涨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综合情况,紧急调度沿海涵闸进行排涝。排涝能力不够时,请求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调度九圩港闸进行排涝。

  4.6.2 台风暴潮灾害

  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县政府及县防指。

  b.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守,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督促沿海各镇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水利部门加强沿海水利工程调度,预降内河水位或紧急投入排涝。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e.海洋、海事部门向海上作业单位和船舶发布防台、防汛警报,敦促沿海船舶进港避风。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守,根据各地防御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正面袭击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应急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县防办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等,提早作出沿海潮位和主要内河水位测报准备及预报。

  c.海洋、海事部门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d.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维护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潮位和洪水位预报,调度控制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抢险人员应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e.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广告牌、脚手架等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县人武部根据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随时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镇(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3 沿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保护区发出警报。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应急处理,由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根据潮汐规律及时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b.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

  c.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d.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组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督促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d.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a.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b. 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6.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信息报告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有关部门分别报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县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与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紧急抢险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

  4.9.3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信息发布

  4.10.1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局审核和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10.2  当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或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指应协助县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性抢险队伍和专业性抢险队伍。

  各镇(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点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

  县成立防汛抢险专业队。防汛抢险专业队由县防办统一调度,在险情发生时,按要求到位并组织进行抢险。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 资金保障

  防汛抗旱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防汛防旱资金的调拨和安排,县政府适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县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县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请求上级财政支持安排水利工程建设补助经费。

  5.3  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防汛责任状要求,负责县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防汛重点地段附近要储备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调运快捷,以确保防洪抢险的需要。

  各镇(区)根据县防汛责任状要求,保证群众性防汛物资的储备。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公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交通部门确保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同时制定防汛抢险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运输队伍。

  5.5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6 安全防护和医疗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3)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做好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2)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3)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8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2)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5.10.1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按照全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要求,贯通与省、市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县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传到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3)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10.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后县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镇(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开展社会救助。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灾民钱款。

  6.7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县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7  宣传、演习和奖惩

  7.1 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汛防旱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减灾等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

  (1)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镇(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7.3  演习

  县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全县抗洪抢险应急演习,2~3年举行一次,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

  7.4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社局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8.1.8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8.1.9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

  8.1.1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8.1.11 本预案所涉及水位基面为废黄河基面。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