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1838/2004-00018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 | 文号: | 东政发〔2004〕26号 | ||
成文日期: | 2004-04-19 | 发布日期: | 2004-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东政发〔2004〕26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如东县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如东县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和用海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洋局《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管理海域内使用不足3个月的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从事各种渔业用海活动(定置刺网、坛子方、簏子方、插网等)固定作业的区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战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三条 临时海域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经批准使用的海域,不得抵押、转让和出租。
第四条 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县行政区海域使用(临时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县海域使用(临时使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确定和调整临时海域使用权;调处海域使用纠纷;核发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查处用海者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凡在本县海域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海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县海洋与渔业局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依法申领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缴纳海域使用金;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经确认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临时海域使用权的确认。
(一)已经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定位、登记的,并持续连年从事用海至今的,已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领桁场使用证、养殖使用证,并按规定参加年审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海洋与渔业局核准后,可优先考虑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
(二)使用的海域在没有任何纠纷的前提下,由四邻作出书面证明,镇、村签署意见,经本人申请,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后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
(三)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提出书面申请,镇、村签署意见,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使用权人变更手续。
第七条 使用海域从事渔业定置捕捞作业的桁间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定刺网之间的桁距为3700米。
(二)定刺网与坛子方桁之间桁距为3150米。
(三)坛子方与坛子方之间的桁距为2690米。
(四)插网桁之间的距离为600米。
(五)簏子方桁之间的距离为300米。
第八条 各方、网用海面积的计算方法:依测量边扣的经纬度为基点,以经纬度的数据划为米进行计算面积(亩)。
(一)定置刺网作业:按每桁两点间的距离与桁两点向涨、落方向各150米计算。
(二)坛子方(大网)作用:单排桁的按每桁两点间的距离与每桁两点向涨落方向各300米计算,双桁的按涨、落(打漏档)两端4个点的涨桁向涨方向300米,落桁向落方向300米计算。
(三)弓京网、插网按每桁网两端间的距离与桁两点向涨、落方向各300米测算。
(四)簏子方单排桁的按每桁两端点间距离与两端点向涨、落方向各300米测算。双桁以上的按最涨桁与最落桁间的总和四点的涨、落方向各300米计算。
第九条 申请临时使用海域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和资信证明。
第十条 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对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对其它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海域使用证的时间,根据用海类型分期进行。规定期限分别为:定刺网用海,限于4月15日前;坛子方用海,限于2月29日前;插网、簏子方用海,限于3月15日前。所有用海单位、个人必须先持有海域使用证,作为从事各种用海活动的合法依据。各用海单位和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渔业法规定的禁捕时限。
第十二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批准续期。
第十三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它用海活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四条 临时海域使用金的计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每亩1.25元)。
第十五条 临时海域使用金由县海洋与渔业局按国家海洋局规定的临时用海征收标准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因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县海洋与渔业局可以终止其批准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造成损失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纠纷的调解
(一)本镇管辖范围内的村与村之间和生产者之间的用海纠纷原则上由镇、村牵头协调解决,本县镇与镇之间的用海纠纷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调解;涉及与外县之间的用海纠纷由用海单位申请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
(二)调解的结果要形成书面文书存档。各镇村所形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及本办法规定,经双方用海人(单位法人)签字后,报县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报或未经海洋与渔业局确认的协议为无效协议。纠纷调解不成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意见的,由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构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用海纠纷未调解好之前,双方均不得破坏对方的生产设施,不得聚众斗殴,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分别由海洋、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海域使用的。
(二)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五)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六)未按规定领取临时海域使用证进行用海的。
(七)侵占、非法买卖、出租和转让、转借桁场的。
第十九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及其管理人员在海域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东政办发〔2000〕145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渔业捕捞桁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