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最高罚2万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29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据了解,这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劳务派遣用工、高温津贴发放、大学生暑期顶岗实习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醒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最高可处2万元罚款。

依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6至9月。高温津贴可按月发放,也可一次性发放。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降温费的,逾期未改正的,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劳动者如遇到单位拒不支付高温费或支付标准不足的,可以拨打县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投诉,或直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电话为84521427。另外,高温天气的高温津贴不等于高温岗位津贴。劳动者本身如果从事高温作业的,如锅炉工、炼铁工等,除了领取高温天气的高温津贴以外,还能拿到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本身从事此岗位的高温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