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3-0100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海洋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3-20 发布日期: 2023-03-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5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5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如东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如东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如东县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如东县外来农作物病虫害入侵防控应急预案》《如东县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如东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影响我县管辖海域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如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灾害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高效、协调有序”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县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处置和灾情调查报送等工作。由台风引起的海洋自然灾害处置工作适用《如东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

1.5 海洋灾害风险

如东县沿海常见海洋灾害为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相关术语参见附录1)。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海指)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立县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海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防御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工作。

县海指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

县海指负责全县的海洋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观测监测,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导相关镇(区)做好海洋自然灾害一般应对处置工作。

2.2 县海指办公室

县海指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分管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海指指示和应急工作部署;按规定提请指县海指启动、终止县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县海指成员单位和专家评估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县海指决策提供支撑;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和演练;指导、协助沿海镇(区)政府(管委会)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

2.3 工作小组

县海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专家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县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保障公用网络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如东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海洋自然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应急专家组由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预警、分析预测和处置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其他有关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咨询可采取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等多种形式进行。应急专家组负责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为应急观测、分析预测和防御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救灾核灾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海洋自然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上报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保障应急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海洋自然灾害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指挥部命令,及时启动县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信委):协调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储备和管理,并组织调运。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沿海镇(区)做好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滩涂从业人员返岸等避险防灾工作,加强渔港设施安全情况巡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及渔业灾情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期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组织实施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防御和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海堤等水利工程。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镇(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如东县管辖海域大风等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为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提供支持,指导灾后修复和恢复房屋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受灾损坏的道路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县卫健委: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县教育体育局: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学校、幼儿园停课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组织学校开展有关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电视台、电台播报相应预警信息。督促指导沿海旅游景点、酒店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武警等根据险情需要,担负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救灾及执行重大防灾措施的任务。

南通如东海事处:负责向如东县管辖海域海上船舶通报台风等风、浪信息,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县供电公司: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负责保障防灾、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沿海各镇(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御与救灾工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国家海洋局洋口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做好如东县所辖海域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观测设备监控维护,提供预警情报信息和监测数据支持,协调组织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会商。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县各相关部门、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负责做好辖区内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

3.1.2 监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监测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国家海洋局洋口港海洋环境监测站协助负责海洋观测设备及监控设备的布局、建设和维护;各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协助海洋观测设备及监控设备的选址,为设备安装、维护等工作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设备保护工作。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四个等级的颜色标识(分级标准见附录)。

3.1.3.2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县海指办公室发布。未经批准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海洋自然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县海指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软件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短信平台、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有线广播、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1.3.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海洋自然灾害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到期时,预警信息自动失效。海洋自然灾害程度不符合预警条件时,根据“谁签发,谁解除”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

3.2 预警行动

县海指根据上级相关部门发布的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见附录2)。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可根据海洋灾害影响预判情况适当调整。

灾 种

应急

响应级别

风暴潮

灾害

近岸海浪灾害

近海海浪灾害

海啸灾害

Ⅰ级应急响应

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Ⅱ级应急响应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

Ⅲ级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Ⅳ级应急响应

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预警响应措施:

县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

县民政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港口航运交通安全的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险,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渔港堤坝的巡查。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的监测和报告,督促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加强海堤工程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县卫健委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南通如东海事处要加强船舶安全监管,按规定做好应急待命工作,及时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县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和故障。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海指及时通过公文告知成员单位,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各成员单位、相关镇(区)按照本预案的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防御海洋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县海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海指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准时参加灾害预警应急会商。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应急响应命令签发

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启动命令。

Ⅱ级、Ⅲ级和Ⅳ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

4.3响应行动

4.3.1 Ⅳ级应急响应

(1)县海指领导部署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各成员单位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时向县海指报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工作动态;

(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若出现险情,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4)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准备好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等;

(5)各后期保障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准备好应急救灾所需物品、设备、器材等;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2 Ⅲ级应急响应

(1)县海指领导现场指导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到岗指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时向县海指报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工作动态。

(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若出现险情,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4)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准备好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等;

(5)各后期保障单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准备好应急救灾所需物品、设备、器材等;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3 Ⅱ级应急响应

(1)县海指领导现场指导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指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定时向县海指报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工作动态。

(3)县海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御工作。

(4)沿海相关地区和单位根据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5)全县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6)各监测预报单位全程跟踪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

(7)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8)各后期保障单位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4.3.4 Ⅰ级应急响应

(1)县海指领导现场指导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岗指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2)成员单位加强值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每2小时向县海指报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工作动态。

(3)县海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御工作。

(4)沿海相关地区和单位根据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5)全县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6)各监测预报单位全程跟踪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

(7)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8)各后期保障单位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10)出现处理不了的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请求支援。

4.4 抢险救灾

县海指及各成员单位可根据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公益性团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和开展捐赠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海洋自然灾害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相关群体和个人购买保险,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进行损失评估、赔付。

4.5 信息报告与发布

4.5.1 信息报告

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各村(社区)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及县海指报告灾害情况。

4.5.2 信息发布

县政府、县海指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等灾害种类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6 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县海指办公室组织研究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提出建议,报县海指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通知由相应级别的响应启动命令签发人签发。

4.7 善后处置

县海指及成员单位要在县海指统一指挥和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和相关预案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4.8.1县海指应协调县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8.2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微信、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9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4.9.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时,由相关责任人按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技术人员赴现场技术指导。

(2)县海指和防灾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御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任务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充足的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抢险、救生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4.9.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义务。

(2)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组建的专业应急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监测队伍,依托农业农村局执法船组建的救援船队,依托海事部门组建的海上搜救队伍,依托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政府或县海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县人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武部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4.9.3 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灾害来临时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4.9.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抢险人员、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

4.9.5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全力保障医疗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综合措施,防止大灾之后出现大疫。各级卫健、畜牧等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4.9.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时的戒严、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4.9.7 物资保障

县海指、重点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御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任务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9.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当保障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

4.9.9 社会动员保障

县海指应根据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县海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政府应加强对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9.10 技术保障

针对我县海洋自然灾害风险特点,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和个人,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研究,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4.9.11 转移安置保障

相关镇(区)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的科普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2 应急培训

预案发布后,县海指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5.3 应急演练

县海指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海洋自然灾害易发地、镇(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县海指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海洋自然灾害演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5.4 工作责任

县海指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5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海洋局)牵头组织编制和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海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政管辖区域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5.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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