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5-01687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5〕16号
成文日期: 2025-05-20 发布日期: 2025-05-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5-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制定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意见》(中办发〔2024〕58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810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4〕194号)、《中央编办关于印发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15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25〕63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收回南通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赋权事项的函》(苏司函〔2025〕6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洋口镇等15个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东委〔2025〕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15个镇(街道)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如下:

一、关于保留事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行政主体,在辖区内行使法定权力事项和改革中经省政府批准的赋权事项,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目录清单附后。自集中行使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公布之日起,上述保留行政权力事项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

二、关于收回事项。《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洋口镇等15个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东委〔2025〕3号)明确的县级部门收回各镇(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由对应县级部门做好相关权力的收回和承接工作,按照合法、高效、便民的原则,科学安排相关行政科室、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收回县级机关后,原实施镇(街道)不得再行使,依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

三、关于实施保障。县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行政权力的转移审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县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安排,保障执法必需经费。县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街道)要依照《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落实“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等履职事项的日常巡查巡护、知识宣传、隐患排查、问题上报、应急处置等责任,主动与县级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做好县级相关部门履职配合保障工作。县纪委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赋权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洋口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版)》

2.《一般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版)》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洋口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版)

一、法定权力事项(56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

3201XJ00100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3201XJ002000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

3201XJ003000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

3201XJ004000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3201XJ005000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

3201XJ006000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7

3201XJ00700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8

3201XJ00800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

3202XJ00100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0

3202XJ002000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

3202XJ003000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

3202XJ004000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3

3202XJ005000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4

3202XJ006000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5

3203XJ00100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6

3203XJ00200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7

3205XJ001000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8

3208XJ001000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

3208XJ005000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

3208XJ006000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1

3208XJ007000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2

3209XJ001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3

3209XJ002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4

3210XJ002000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和终止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25

3210XJ00300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6

3210XJ004000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7

3210XJ005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七)多头开户的;(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28

3210XJ006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9

3210XJ007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30

3210XJ008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31

3210XJ009000

食品摊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32

3210XJ010000

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第二款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3

3210XJ011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4

3210XJ012000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35

3210XJ013000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6

3210XJ015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7

3210XJ016000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38

3210XJ017000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9

3210XJ018000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40

3210XJ019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十九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

3210XJ020000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2

3210XJ022000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43

3210XJ023000

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44

3210XJ02600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45

3210XJ02700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6

3210XJ028000

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47

3210XJ030000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8

3210XJ031000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

3210XJ032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50

3210XJ033000

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51

3210XJ034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52

3210XJ035000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53

3210XJ036000

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54

3210XJ037000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二)初步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55

3210XJ03800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6

3210NT002000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存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款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改革赋权事项(71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下放主体

设定依据

1

000511011000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如东县民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

2

320107056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如东县数据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五条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第1项 处理决定:“除新增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能评审批外,其他项目能评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经信部门实施(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除外)

3

32010400900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如东县数据局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4

321060001000

企业投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数据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取消。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经研究,决定将玉米深加工项目由我委核准调整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将根据玉米供求情况,对备案管理进行适时调整。

5

00011901200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6

320419004000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如东县水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

3202250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8

3202251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9

321025013000

重大危险源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

320214050000

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11

320214058000

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12

320222403000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000117017000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4

000117022000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

320217002000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320217059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8

320217074000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19

320217086000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20

320217087000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21

320217098000

对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320217158000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23

320217159000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24

320217265000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5

320217271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6

320217292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

320217308000

对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8

320217333000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充装后的燃气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和服务电话。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9

320217336000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四)爆破、使用明火等作业以及擅自钻探、开挖、取土。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320217349000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320217364000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2

320217374000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3

320217375000

对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4

320217377000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35

320217406000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320217412000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320217423000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规划主管部门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38

320217444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320217445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

3202174480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41

320217452000

对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未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42

320217453000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3

320217459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320217460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

320217461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32021746300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7

320217471000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8

320217473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9

320217476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0

320217477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51

320217479000

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
(三)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

320217493000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3

320217494000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4

320217496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55

320217507000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56

320217508000

对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57

3202175690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三)种植深根植物。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

32021758000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安全的活动: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

320217587000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

320217611000

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1

320217634000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62

320217635000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320217674000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64

320217683000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65

320217687000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320217688000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67

320280002000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68

320280028000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9

320280035000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0

320317001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71

320317005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拆除

行政强制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附件2 一般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5版)

一、法定权力事项(56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

3201XJ00100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3201XJ002000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

3201XJ003000

农村承包地调整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

3201XJ004000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3201XJ005000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

3201XJ006000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审批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集体所有的水域和滩涂,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承包从事水产养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水域和滩涂承包经营权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领取水产养殖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水产养殖证。

7

3201XJ007000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8

3201XJ008000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

3202XJ001000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0

3202XJ002000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1

3202XJ003000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

3202XJ004000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13

3202XJ005000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4

3202XJ006000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5

3203XJ00100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6

3203XJ00200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7

3205XJ001000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18

3208XJ001000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9

3208XJ005000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

3208XJ006000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1

3208XJ007000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22

3209XJ001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3

3209XJ002000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4

3210XJ002000

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格的查验核实和终止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认定流程(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四)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25

3210XJ003000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6

3210XJ004000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7

3210XJ005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损害村集体利益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七)多头开户的;(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28

3210XJ006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9

3210XJ007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30

3210XJ008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审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股份合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修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实施方案,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的实施方案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31

3210XJ009000

食品摊贩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的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食品摊贩未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

32

3210XJ010000

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第二款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3

3210XJ01100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4

3210XJ012000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第二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35

3210XJ013000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三十四条社区戒毒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36

3210XJ0150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37

3210XJ016000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处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38

3210XJ017000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9

3210XJ018000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40

3210XJ019000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五十九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

3210XJ020000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2

3210XJ022000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43

3210XJ023000

对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44

3210XJ026000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45

3210XJ027000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类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6

3210XJ028000

对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47

3210XJ030000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8

3210XJ031000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9

3210XJ032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二)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违法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的;(四)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五)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50

3210XJ033000

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解处理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依法经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51

3210XJ034000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52

3210XJ035000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排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根据辖区内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单位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53

3210XJ036000

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54

3210XJ037000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二)初步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表、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55

3210XJ038000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略)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6

3210NT002000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收存

其他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款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二、改革赋权事项(23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下放主体

设定依据

1

320217688000

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2

320217687000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20217674000

对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4

320217611000

对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沿街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

320217496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6

320217479000

对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
(三)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320217477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8

320217476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9

320217473000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

320217463000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1

320217453000

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2

320217423000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规划主管部门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13

320217375000

对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4

320217364000

对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

320217292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

320217271000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7

320217265000

对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8

320217059000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9

320217002000

对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购买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要求承租车位、车库业主的房屋套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给未购买或者未受赠车位、车库的业主,每户业主只能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

320217374000

对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1

320280035000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2

320317005000

对不按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拆除

行政强制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
第三十条 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23

320317001000

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的扣押

行政强制

如东县城市管理局(如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三、委托执法事项(7项)

序号

基本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委托主体

设定依据

1

320225340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2

320225330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3

320225329000

对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4

320225328000

对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5

320225326000

对企业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拒不按照本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

320225325000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7

32022505900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如东县应急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东政办发〔2025〕16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镇(街道)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