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6-01020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办发〔2016〕60号
成文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6-0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如东县第16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如东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东县县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住宅区配套用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县县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国资办)、教育、文广、体育、国土、民政、城管、卫生、公安、人防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六条  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配电房、门卫室、垃圾房、区内公厕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七条  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第八条  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区内或住宅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让金中抵算,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文化体育、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警务、社区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和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市政公用(含临街公厕)及其他(含依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结建的防空地下室)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九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循如东县城市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住宅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种类、规模、权属应在地块规划建设条件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区内配套用房的种类、建筑规模、建筑位置等。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在销售方案中要明确配套用房的种类、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权属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售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用房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十二条  新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足额建设配套用房。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超出面积部分须无偿移交;不足面积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调配营业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等形式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备案时一并提出申请,由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由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国资办)申领权属证书,指定接收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配套用房的权属性质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权属分类进行移交,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应移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交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县住建局备案;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移交县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履行管理职能,移交后政府负责运行费用。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临街公厕须按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要求具备使用条件后方可移交,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不含临街公厕、防空地下室)可毛坯交付和移交。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区的非营业性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移交。县住建局书面函告各单位,并组织各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单位应在发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移交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相关单位不能办理接收的,则由县财政局(国资办)与县住建局协商,委托相关部门暂为代管。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完成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严格按照住宅区配套用房的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用房规划用途,不得非法出售或挪作他用。擅自改变配套用房规划用途,非法出售或挪作他用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建设条件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用房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