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3-00267 分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县政府 文号: 东政办发〔2013〕136号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3-09-17 有效性: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3-09-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附件

  

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东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在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单位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实行财政、人民银行审批制度。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工作。严禁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

  

  第七条  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和管理需要,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进行账户设置。

  (一)已纳入县会计中心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统管单位。应严格按部门预算执行,收入资金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直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支出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实行直接支付,不得再开设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二)未纳入会计中心核算的非统管单位。可设置用于办理和核算通过授权支付的财政拨款、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自筹、往来、捐赠、银行结息等资金的收付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

  上述单位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后,一律撤销其基本存款账户。

  (三)各镇区财政所(分局)。根据我县“镇财县管”的要求和各镇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置以下账户:

  1.“镇财县管”资金账户。全县设置一个“镇财县管”专用存款账户,由财政局国库科管理,用于核算镇区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包括各项非税收入、其他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镇区的各项收入及镇区借款等;支出包括各镇区申请支付的各类款项。 

  2.会计中心经费账户。由镇区会计中心管理,用于核算由“镇财县管”资金账户拨付给各镇政府、区管委会的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及往来,该账户不得接收除“镇财县管”资金账户拨款以外的一切收入。

  3.专项资金专户。由镇区会计中心管理,用于核算镇区农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的收支、往来业务。

  4.教育专项经费账户。由镇区会计中心管理,用于核算镇区学校的所有收支、往来业务。

  5.村级资金专户。由镇区农村经济服务站管理,用于核算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其他村级收入,以及支付的村组干部报酬、村级公用支出、事业支出等。

  (四)我县范围内组建的国有企业(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在县内和县外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属本通知需加强管理的范围。国有企业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可开立以下三类银行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国有企业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设多个一般账户,用于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投融资活动相关的业务。该账户只能转账支付,不能提现。贷款还清后应及时报财政予以撤销。

  专用存款账户:国有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文件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项存储和支付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该账户只能转账支付,不能提现。

  (五)其他按规定可以设置以下特殊性账户。

  1.社保基金支出账户。仅限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县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收付业务,利息收入及时上缴县财政。

  2.社会保险费异地转移收入汇缴账户。仅限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社会保险费异地转移收入汇缴业务。除向县财政汇缴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3.贷款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而向银行贷款的收付业务。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贷款转存款账户,贷款还清后应予以撤销。贷款银行已有基本存款账户的不再开设。

  4.基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各种基本建设资金的收付业务。直接承办基本建设任务的单位可开设一个基建存款账户,项目竣工决算后应予以撤销。纳入政府代建项目范围的业主单位不再开设该项目基建存款账户,其资金支付统一按政府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执行。

  5.外币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位外币收支业务,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6.捐赠收入过渡户。仅限于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开设,用于办理和核算捐赠收入收缴业务,并与县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签订三方共管协议。

  7.食堂账户。用于办理和核算单独建账的单位食堂收支业务。

  8.按有关规定开设的其他账户。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账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

  对允许单位开设的账户,各开户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对镇、区提出账户开设要求。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申请开立账户的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账户开户银行由单位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备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开立账户的,应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使用单位全称填写《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开立账户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该银行账户的详细名称、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用途范围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证明材料。

  1.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开立基建存款账户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转存款账户的单位贷款批准文件及协议。

  4.申请开立外币存款账户的外汇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对单位账户开立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持县财政局批准的《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到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进行审批后,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账户开立完毕后,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申请书第三联递交县财政局归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单位开立账户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并在《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上明确该项资金收付业务的核算账户。

  

第四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单位账户开立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及时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填制《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变更申请书》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变更单位名称或单位分设的。

  (二)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变更银行账号的。

  (四)变更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

  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账户应予以及时撤销: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的账户。

  (三)单位被撤销或被合并的账户。

  (四)合并组建新单位后原单位的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账户。

  第十八条  被撤销单位账户的剩余资金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发生变更的原有账户资金转入变更后账户。

  (二)使用期满或核算事项结束后账户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清理,属县财政拨入的,上缴县财政。

  (三)单位被撤销的账户资金按撤销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合并单位账户资金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四)合并组建的原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新单位同类账户。

  (五)其他按规定撤销的账户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

  第十九条  单位账户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第二十条  单位账户撤销,由单位填制《如东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银行账户销户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资金余额,提出处理意见,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核销。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将代征的财政收入资金和接受的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交叉或超范围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本单位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账户信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从单位账户支取现金应按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单位账户资金收付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从单位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应说明事由。

  

第六章  账户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建立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活动情况,建立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每年终了后应对本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进行核查清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按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开户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开户银行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定期对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将单位账户开立及管理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移交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局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资金,责令其立即纠正,必要时撤销该账户。

  第三十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单位开设账户的,调整该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不按县财政局要求提供信息的,取消其代理单位和财政业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与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已纳入会计中心核算的,不单设账户。

  第三十二条  今后新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的单位,其原有账户不再保留。确需保留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县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单位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