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1-00054 分类: 海洋    通知
发布机构: xzf 文号: 东政办发〔2011〕108号号
成文日期: 2011-05-17 发布日期: 2011-05-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xzf 发布时间:2011-05-1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东政办发〔2011〕108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如东县境内进行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海域有形市场进行。

  第四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县级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拟以出让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市场需求状况,编制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拟招拍挂出让宗海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开始日20日前通过相应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拟出让宗海的基本情况、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与竞投(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竞投(买)规则等。

  第九条 竞投(买)人应当了解招拍挂出让宗海的有关情况,遵守竞投(买)规则,依法参与招拍挂出让活动,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否则,一经查实,取消竞(买)投人资格。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底价,可由具备海域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县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县相关单位按实确定。

  标底、底价或者保留价在招标、拍卖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招标人)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人对报名的竞投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投人方可缴纳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并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人指定标箱。竞投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出让;

  (三)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标人邀请所有竞投人在纪检、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开标,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

  (五)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

  (七)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竞投人。中标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未中标竞投人的保证金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八)中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支付海域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

  (九)中标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建立海域使用权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库由价格、财政、海域、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组成人员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评标小组从海域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成员、并由招标人委派2名代表组成,负责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指定拍卖人,并发布拍卖公告;

  (二) 县海洋渔业局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人凭保证金缴纳凭证向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三)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拍卖人在有权机构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拍卖:

  1、竞买人出示应价牌,主持人清点竞买人;

  2、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介绍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在拍卖前对拍卖宗海是否设定底价予以声明;

  3、拍卖宗海设定底价的,拍卖师宣布起拍价,竞买人举牌应价;

  4、拍卖师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5、拍卖师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拍卖师落槌,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6、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出让合同;

  (六)买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海域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监拍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人)发布海域挂牌公告;

  (二)在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以及挂牌期限等,在公告规定的海域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三)挂牌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填写报价单;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竞买人报名截止期限为挂牌期限截止前1日。

  (四)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竞价且不低于保底价的,此次挂牌出让成交;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报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期限截止前1小时停止更新挂牌价格。在停止更新挂牌价格期间,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对挂牌宗海组织最后一次书面暗投,但不得低于停止更新挂牌价,所有竞买人暗投结束后,当场开拆全部书面报价单并公布竞买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保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保底价的重新组织出让;

  (五)出让成交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通知其他竞买人。竞得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抵作出让合同定金;其他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于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六)竞得人应当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日内与挂牌人签订出让合同;

  (七)竞得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海域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竞投(买)人,或者所有竞投(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出让底价或者达不到其他竞投(买)条件的,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组织该宗海域招拍挂出让活动。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人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出让人应当在1 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海域有形市场和发布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的新闻媒体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标或者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不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本次海域使用权交易费用。

  第十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已按照规定期限付清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出让人返还已交付的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利用海域。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海域用途或者其他海域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海域用途或者海域使用条件的,该宗海由县政府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第二十一条 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该协议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

  (三)有导致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海域租赁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