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20-02670 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20〕91号
成文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1-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如东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如东县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应急广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发布和播出安全,建立科学完善的应急信息发布和管理机制,发挥系统在重大自然灾害、灾难事故、公共卫生与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急指挥、协调、信息传递作用,提升政府应急管控和处置能力,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系统,是指制作、传递应急信息或其他以声音、图像、文字、户外大屏等承载方式传播信息的广播系统,包括信息制作平台、播控平台、传输网络、喇叭等。

第三条 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系统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应急管理工作服务”,按照“灾时应急,平时服务”工作要求,日常以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一旦需要应急处置则转为应急信息广播。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安全可靠、上级优先”原则组织实施。党管媒体原则:应急广播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处理突发性事件和灾害预防、灾难救援等主要工具之一,必须保证其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关键时刻有效发挥作用,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统一管理。安全可靠原则:系统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应急信息接入、制作播出、调度控制、传输覆盖,最终到达终端全流程的信息安全,做到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审计安全、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上级优先原则:系统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原则。

第六条 发布信息要严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纪律和工作原则。不得播报未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隐瞒实情延误时机,不得小题大做扰乱人心。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情况下的系统管理;广电部门负责系统的行政管理工作;县融媒体中心承担全县应急广播信息的制播工作;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如东分公司)承担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用应急广播设施的行为;供电部门负责为村级应急广播终端正常运行提供用电保障;各镇(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安全播出。

第二章  信息发布安全与内容审查

第八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原则,主要用于各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突击任务、中心工作,进行安全防范、灾难避险、灾难自救等知识宣教和灾害预警、突发情况处置等权威信息发布、应急救援指挥等。

第九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可采取紧急播出、日常播出等播出方式。应急广播信息发布采取审签制。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急信息发布工作,指导、督促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十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和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制定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信息审核、评估、备案、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紧急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平台审查: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布的紧急信息,按照《应急广播信息发布流程图》和相关规定要求,事件主管职能部门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县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以县级部门名义发布的预警信息,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播出。

镇(区、街道)级平台审查:由镇(区、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核。

村(社区)级平台审查: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日常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查权限。

县级部门需要通过系统播出相关信息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县融媒体中心审核后制作、播出。

镇、村日常确需播出政策宣传、为农服务等内容的,须经镇、村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播出。

日常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十三条 县融媒体中心利用系统播出节目,须遵守广播电视播出相关法律法规,播出栏目、时点、时长须在县文广旅局备案。

第十四条 播出人员应对信息播出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播出。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须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县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播音室、机房、监控室设在县融媒体中心;各镇(区、街道)播控平台设在镇(区、街道)广电站;各村(社区)广播室设在村(社区)委会,各级平台的日常管理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播出工作机制,各级播出人员要实时监听播出节目内容和播出质量,严禁携带与播出内容无关的音像资料带入播控室。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的信息播出,实行帐号、密钥管理,做到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帐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不得变更系统技术参数,不得与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若因工作人员变动,应做到交接手续完备,注意事项明确。

第十八条 信息播出时,播出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特殊情况可使用如东方言。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平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县融媒体中心承担;系统传输设备、线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江苏有线如东分公司承担,应急广播设施因传输线路损坏造成广播中断时,江苏有线如东分公司应及时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正常广播。

第二十条 系统属公益事业,其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县、镇两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设备是专用设备,设备器材要存放在专用场所,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应保持设备线路畅通,实时监控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加强设备的防盗、防火、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应急广播线路、设备上接挂其他信息转播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系统专用线路和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系统信号。

第二十五条 系统设备设施保持正常工作,确保广播音质量顺畅,终端完好率保持90%以上。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六条 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中表现优异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因设施发生故障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系统运行维护单位将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的,若发生因维护不力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委托方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利用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移、拆除、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二)危及应急广播设施安全、降低传输信号效能;

(三)窃取应急广播信号,造成应急广播信号中断;

(四)其他对系统和信号有损害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