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838/2018-05726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意见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东政办发〔2018〕140号
成文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10-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1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86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91号)、《县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7〕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同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管协同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苏政办发〔2015〕86号、通政发〔2015〕91号、东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以清单、案例等形式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能,并对审批行为及结果承担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放弃监管职责。同时要指导督促所属相关单位提供综合行政执法需要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研究提出本系统相关职能划入综合行政执法后所需的技术装备目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具体职责分工分类确定如下:

(一)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行政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向行业监管部门予以抄告。

行业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及时将有关违法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处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对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涉嫌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报,并由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二)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违法事实初查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行政相对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应批未批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可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及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三)关于禁止类事项

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四)其它需明确事项

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的某一项行政处罚职权全部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该职权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体现,不再在行业监管部门权力清单中体现。一项行政处罚职权仅划转其中部分具体处罚事项的,该职权应同时列入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清单,并在各自权力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处罚事项,行业监管部门对该职权其余的具体处罚事项负兜底责任。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行业监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划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的案件资料由原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资料由原行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负责归档保存。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行业监管部门管辖的,或行业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责任制,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

1.行业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仅涉及管理问题或其他需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及时立案查处。

3.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三)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管信息。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

1.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调整情况;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

3.与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

4.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5.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工作简报、行政许可结果公示等。

6.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依托全市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等事前事中事后各类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自信息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当日共享的,可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协调会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协同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及时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构成追责事实的可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争议的,应当对违法行为协同处置。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执法协调联席会议决定,联席会议决定不成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加强执法监管协作

(一)开展执法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该部门或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出现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形,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用时较长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事先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鉴定结论。

(二)加强业务指导。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实习、情景模拟、查阅档案、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综合行政执法业务能力,尽快顺应工作需要。同时,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例库,以案说法,举一反三。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取证,按照相关程序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给予办案指导。对阻挠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部门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四)构建工作平台。按照以综合行政执法为主要改革措施、建设“12345”在线平台与建立执法协调联席会议机制为配套改革措施的“一主两配”要求,以“12345”在线平台为载体,进一步整合优化各部门非紧急类投诉举报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统一、高效的投诉举报平台,实现平台统一接听、受理、解答、转办、督办。同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五、关于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高效协作配合,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县政府建立执法协调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着力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部门职责,避免出现职责交叉重叠或真空漏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牵头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的信息通报、执法协助、业务指导、案件移送、工作会商、争议处理等制度,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完善执法保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机构编制、法制、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和其他行业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制监督、公安保障、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办公保障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四)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部门协同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同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的内容。县纪委和县监察委要加强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同配合义务等行为进行监督,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如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