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年第10期)
来源: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1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7期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其中不合格食品17批次。现将近期完成处置的12批次、涉及我县11家食品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8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的8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分别是:5批次不合格鳊鱼分别是从如东县马塘镇马南新区培英路18号如东马塘吉买盛超市、如东县丰利镇花园桥村一组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如东县洋口镇小洋口闸农贸市场刘华和张玉苹摊位、如东县洋口镇洋口闸东首缪林摊位抽样的,不合格项目全部是恩诺沙星,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后4批次);1批次不合格白芝麻,是从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9号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如东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酸价,抽检机构是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罗氏虾,是从如东经济开发区振港路73号如东何爱平超市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恩诺沙星,抽检机构是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青菜,是从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中汇商务广场54-1商业楼一、二、三层南通文峰超市如东中汇商务广场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啶虫脒,抽检机构是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1年7月19日,如东马塘吉买盛超市从个体工商户张建国处购进67.5kg同批次鳊鱼,购进价21元/kg,因超市重装开业以19.8元/kg特价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索要该批鳊鱼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丰利分局调查,个体工商户缪海飞在如东县新世纪购物广场承包了一处摊位,领取了该处的营业执照,自主经营。2021年7月14日,缪海飞从多个鱼贩子处购进鳊鱼,均没有索证索票,无法说清真实来源,抽样时基数为4.5kg,进价为20元/kg,售价为25元/kg,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洋口分局调查,2021年7月19日,我局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刘华、张玉苹、缪林销售的上述鳊鱼进行抽检,抽样时基数分别为2.56kg、2.82kg、3.57kg,进价均为25元/kg,售价分别为30元/kg、28元/kg、28元/kg,已全部销售。三位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上述批次鳊鱼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以及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8元、8.46元、10.71元,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上海今凯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如东店经营场所内设立专柜销售散装杂粮、南北货,自行安排导购员负责销售,独立完成所有产品的进货、验货及销售工作,故本案中不合格白芝麻的销售主体实为上海今凯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从杭州廖家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5kg白芝麻至上海仓库,进价为30元/kg。2021年5月23日,当事人从上海发货22kg至如东店专柜销售,售价为45.5元/kg,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白芝麻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芝麻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6.25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1年7月20日,如东何爱平超市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家水产品批发商处以47元/kg购进5kg罗氏虾,售价为56元/kg,并于抽样当日全部售完。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索要该批罗氏虾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1年7月21日,如东中汇商务广场加盟店从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家蔬菜批发商处以2.74元/kg购进青菜4kg,售价为3.96元/kg,并于抽样当日全部售完。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时未查验索要该批罗氏虾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青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二、2批次不合格绵白糖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的2批次不合格绵白糖是从如东县双甸镇双甸农贸市场如东县双甸孙建南北货商店、如东县双甸镇镇东村双东桥北首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双东桥加盟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为还原糖分、还原糖分+总糖,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1年6月初,如东县双甸孙建南北货商店从如皋市如城镇某副食品经营部购进绵白糖,进价为5.2元/袋,售价为7元/袋,2021年7月20日,本局委托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店进行监督抽检时,上述绵白糖共计20袋,抽样5袋,剩余15袋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全部销售完毕。该店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购进凭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元的处罚。

2、经我局双甸分局调查,2021年2月初,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双东桥加盟店购进绵白糖,进价为5.2元/袋,售价为6元/袋,该店未能提供该批产品的购进凭证。2021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有8袋上述同批次的绵白糖未销售,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不合格绵白糖8袋(6.4kg)、没收违法所得10.4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三、2批次不合格馒头(糕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1年第7期)涉及的不合格咸菜馒头、糕条各1批次,是从如东县曹埠镇社区四组如东县曹张林馒头店抽样的,不合格项目是糖精钠,抽检机构为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曹埠分局调查,2021年8月3日上午,当事人使用添加了糖精钠的同一发酵面团生产了咸菜馒头35个、糕条11条,并以咸菜馒头1元/个、糕条2.5元/条的销售价格于当日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