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试行水环境区域生态“双向补偿”
来源: 如东日报 发布时间:2021-07-22 累计次数: 字体:[ ]

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曹雯雯 通讯员 徐天宇)为进一步压实镇(区、街道)主体责任,倒逼和激励各地强化水环境整治,不断提升全县水环境质量,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出台《如东县水环境区域生态补偿试行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坚持“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在全县实行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设定总磷、氨氮、高锰酸盐指数三个考核指标,每月监测3次,根据三个指标确定水质类别,当断面水质类别下降时,由上游镇(区、街道)对下游镇(区、街道)予以补偿;当断面水质类别达到Ⅲ类及以上时,由县财政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

据悉,考核对象为新店镇、曹埠镇、大豫镇、掘港街道、城中街道、马塘镇、岔河镇、双甸镇、袁庄镇、河口镇、栟茶镇、洋口镇、丰利镇、开发区、外农、长沙镇,其中,掘坎河大豫镇和长沙镇、九洋河洋口镇和丰利镇、如泰运河腾飞桥掘港街道和城中街道实行捆绑考核。

《办法》显示,补偿断面指标不达标时,由上游地区补偿下游地区或县财政。考核因子中出现浓度超标0.5倍以下(含),月补偿基数为25万元;考核因子中出现浓度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月补偿基数为50万元;考核因子中出现浓度超标1倍以上的,月补偿基数为75万元。出现一个以上超标因子的按照超标倍数最高的因子进行核算。反之,若补偿断面考核指标(不考虑客水影响、对照断面抵扣等因素)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时,由县财政补偿上游地区,其中如泰运河、掘苴河、九圩港、栟茶运河、北凌河断面月补偿标准为20万元,其余河道月补偿标准为10万元。补偿断面考核指标有明显改善但未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的,也将给予镇(区、街道)一定额度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