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期)
现将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的20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025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5期11批次、第6期9批次)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9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5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3批次,其中豇豆1批次、生姜2批次。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如东鲜食多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豫镇的如东豫佳贸易有限公司抽样的生姜、栟茶镇的如东万惠购物广场抽样的豇豆,不合格项目都是噻虫胺。《公告》(2025年第6期)涉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6批次,其中芹菜2批次、生姜、红薯、小台芒、香蕉各1批次,分别是从马塘镇的南通好润多超市马塘加盟店和掘港镇的如东县超贤百货店抽样的芹菜,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噻虫胺、腈菌唑;开发区的如东惠优美食品店抽样的生姜,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和噻虫嗪;掘港镇的如东县超贤百货店抽样的红薯,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岔河镇的如东吉龙水果店抽样的小台芒和香蕉,不合格项目分别为噻虫胺和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4月2日,如东鲜食多食品有限公司以10元/kg的价格从如东惠优美食品店购进5kg生姜,并以13.96 元/kg的价格在店内销售。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2025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对如东惠优美食品店另行立案查处。
2、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4月26日,如东县超贤百货店从位于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8号(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号楼011、015.017 摊位)的经营者汤杨根购入28kg红薯,购进价格5.4 元/kg,销售价格7.98元/kg;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上述芹菜10kg,购进价格3.12元/kg,销售价格3.36元/kg。至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购进红薯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3、经我局大豫分局调查,如东豫佳贸易有限公司从供货商处共购进上述生姜40kg,购进价格13.78元/kg,销售价格13.78元/kg,至检验报告送达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4、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5年4月28日,如东万惠购物广场以4.8元/kg的价格从如皋蔬菜批发的个体户王树高(当事人口述)购进10kg豇豆后,当事人将上述豇豆放在其货架上对外售卖,销售价格为9.78元/kg。至案发时,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豇豆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3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5、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2025年4月28日,南通好润多超市马塘加盟店从供货商处共购进上述芹菜63.5kg,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3.18元/kg。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6、经我局开发区分局调查,2025年5月4日,如东惠优美食品店从供货商处共购进上述生姜 10 kg,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 8.9 元/kg,销售价格 11.96 元/kg。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6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7、经我局岔河分局调查,2025年5月11日,如东吉龙水果店从崇川区伟群水果批发商行购进小台芒(芒果)11.3kg,购进价格7元/kg,销售价格17.6元/kg,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同日,当事人从另一供货商处购进上述香蕉4.355kg,购进价格8.8元/kg,销售价格11.6元/kg。至报告送达时,上述小台芒、香蕉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1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2025年6月16日,本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小台芒的上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4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5期)涉及的4批次不合格餐饮食品为4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4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分别是从掘港镇的如东乘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如东粥员外粥店、如东丽博粥店和如东香琴粥店处抽样的,不合格项目都是极性组分。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4月13日,如东乘游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品牌为“嘉吉 唐大妈”的成品大豆油(净含量:20L)用于炸“淀粉肠、里脊”食品并用于销售,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煎炸用油炸“淀粉肠、里脊”食品;2025年4月15日,如东粥员外粥店使用“唐大妈”成品大豆油(净含量:20L)用于炸“油条”,次日,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煎炸用油进行炸“油条”,期间未更换用油;2025年4月15日,如东丽博粥店使用“幸福门”成品大豆油(净含量:20L)用于炸“麻球”,次日,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煎炸用油进行炸“麻球”,期间未更换用油;如东香琴粥店于2025年4月15日下班前夕进行换油,2025年4月16日早晨开始,当事人将“福临门”品牌一级大豆油(净含量:5L)用于炸“炸串”,次日抽检时,当事人仍使用上述煎炸用油进行炸“炸串”,未进行更换。上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对上述当事人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三、2批次不合格水果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水果制品1批次,是从掘港镇的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抽样的金丝蜜枣,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公告》(2025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水果制品1批次,是从马塘镇的南通好润多超市马塘加盟店抽样的金丝蜜枣,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1、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1月20日,如东文峰大世界有限公司千家惠分公司从上海佳周贸易有限公司购入2箱金丝蜜枣共14kg,购进价格为19.6元/kg,销售价格为31.6元/kg。2025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金丝蜜枣。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金丝蜜枣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冬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金丝蜜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经我局马塘分局调查,南通好润多超市马塘加盟店于2025年4月2日从海安芳源副食品商行处购进上述金丝蜜枣(蜜饯)(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生产厂家:赞皇县赵堡志利蜜饯制作厂)59.25kg,购进价12.12元/kg,销售价为15元/kg。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金丝蜜枣(蜜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当事人严格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2批次不合格调味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5期)涉及的两批次不合格调味品是从掘港镇的如东县庆军南北货商行处抽样的白芷和从掘港镇的如东许庆伟食品店处抽样的八角,不合格项目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3月4日,如东许庆伟食品店从海门区寒清香食品经营部购进2.5kg八角,购进价格26元/kg,销售价格70元/kg;2025年3月20日,如东县庆军南北货商行从海门区寒清香食品经营部购入3kg白芷,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6元/kg。至案发时,上述八角、白芷已全部销售。上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八角、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八角、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上述当事人免予处罚。2025年6月20日,本局将有关线索移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对上游供货商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1批次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是从栟茶镇的如东乐加生活超市抽样的凉粉,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5年4月29日,如东乐加生活超市从如东华琴豆制品加工坊处以1元/块的价格购进凉粉(淀粉制品)共计20块(1筐)。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凉粉放在其超市货架上对外售卖,销售价格为1.5元/块。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凉粉。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凉粉(淀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我局栟茶分局对如东华琴豆制品加工坊开展了溯源调查,2025年4月28日晚,该加工坊用去年剩下的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成分的凉粉专用豌豆粉1袋生产制作凉粉(具体生产数量不详),除次日销售给如东乐加生活超市20块外,其余的零售给周边的老百姓。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凉粉(淀粉制品)、超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凉粉(淀粉制品)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8000元的处罚。
六、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5期)涉及的不合格粮食加工品是从栟茶镇的如东万惠购物广场抽样的糕条,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我局栟茶分局调查,2025年4月28日,如东万惠购物广场以2.5元/条的价格从个体户周蔡彬处购进20条糕条(粮食加工品)后,当事人将上述糕条(粮食加工品)放在其货架上对外售卖,销售价格为2.8元/条。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糕条(粮食加工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我局栟茶分局对个体户周蔡彬开展了溯源调查,周蔡彬确认上述糕条是其生产,并在制作糕条的面粉中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糕条(粮食加工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七、1批次不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公告》(2025年第6期)涉及的不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是从掘港镇的如东高正峰食品店处抽样的地锅脆片(香辣味),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我局掘港分局调查,2025年3月5日,如东高正峰食品店从河南省豪一食品有限公司购入1箱地锅脆片,共4kg,购进价格14元/kg,销售价格17.6元/kg。2025年4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地锅脆片。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地锅脆片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地锅脆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