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9日
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四个最严”,强化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日常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县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销售单位、农贸市场主办方(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检查:
(一)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1批次以上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根据风险等级、风险监测、日常监管、追溯体系、投诉举报、媒体舆情等各类线索反映出有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检查的。
第四条 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由县局食品安全监管科组织开展。
第六条 检查组由组织检查的食品安全监管科相关人员、分局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被检查单位所属分局监管人员等组成,检查组具体组成人员由上述人员(附件1)中随机抽调。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各分局应当协助、配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八条 检查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由县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
未经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单位。
检查组应按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及时递交《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附件2)
第十条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日常监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行政措施。
检查人员使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对各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食品小作坊参照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可合理缺项。检查组长应填制《如东县食品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附件3)交食品安全监管科存档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被检查对象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表,由具有管辖权的分局依法、依规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
(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县局可将检查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分局应及时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县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第十五条 县局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与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单库
2.如东县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
3.如东县食品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单库
王晓明 缪华伦 余泽军 王培培 缪德鑫 殷梅娜 徐 华
周学文 陈剑波 张海如 张 岱 李明飞 陆善辉 李正林
邱红兵 陈 兵 顾爱飞 崔 艳 李鑫燕 石爱军 朱萌萌
刘福如 赵剑彪 肖信国 丁国胜 徐 蕖 徐 建 钱新建
徐维娟 陶缪建 徐宏军 曹 梅 陈 璐 张 瑞 王 杨
徐冬云 高 旺 万志鹏 陈炳刚 倪亚露 钱 进 周锦赵
陈建辉 叶 军 陈建山 陈玉泉
附件2
如东县食品安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知书
NO:
被 检 查 企 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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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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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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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食品生产 □食品小作坊 □餐饮服务 □食品销售 □农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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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至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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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员 |
姓名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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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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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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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织部门 |
食品安全监管科(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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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企业 |
本企业已经知晓本次检查任务。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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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如东县食品安全检查问题汇总表
企业名称:
序号 |
涉及条款编号 |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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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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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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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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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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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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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局意见:
分局监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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