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
[案件]刘某是我县某制造厂职工,2013年12月7日,他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轧伤左手,住院治疗127天。后经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五级、部分护理依赖。事后,厂方认为已向刘某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是他自己操作机器不当造成事故,所以厂里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为赔偿问题多次找厂方协商未果,故于2015年4月22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日前,经仲裁院调解,刘某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一次性支付其各项工伤赔偿34.4万元。
[评析]本案中,厂方在用工方面明显存在未按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应当尽快纠正。至于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工伤事故治疗和伤残发生的赔偿,是对职工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职工操作过失无关,不能因职工操作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即使是因职工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全部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