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2年5月30日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教育局东财规〔2012〕1号文发布 2017年5月30日废止)
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各镇教办,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2〕1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如东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财政局 如东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2〕10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第四条 申请生活补助经费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生活补助经费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资助面。
第六条 生活补助经费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每年9月20前,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如东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学生家庭所在村或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如东县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校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报送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0月底前填写《如东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地区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学校根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名单和补助标准,负责按时将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主要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现金的方式发放生活补助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第九条 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和各镇教办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要负责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条 各镇(区)财政所(分局)、各教办和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扣减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各校要根据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