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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6年6月14日东政发〔2006〕25号文发布 2023年6月25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新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小洋口指挥部,化工园区,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我县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从严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准确把握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原则。当前,我县工业化、城镇化、外向化快速推进,洋口港建设全面启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对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各地要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修编土地规划,贯彻规划修编严控建设用地增量、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防随意调整规划基数“三个从严”的要求,切实防范在新一轮规划修编中随意调整、调减基本农田数量的现象。

(二)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变。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原则上保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三)保证现有基本农田用途不变。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严禁将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四)严禁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基本农田保护大格局

(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县级基本农田工作领导组,定期组织督查,定期研究解决全县基本农田保护中的重大突出性问题。县政府每年与各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明确各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和义务。各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并明确村组责任。

(六)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从2006年起,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镇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各镇镇长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年底县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凡在任期内发生重大侵占或人为破坏基本农田并造成较大影响的,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七)健全基本农田管护网络。建立县、镇、村、组、农户五级基本农田管护网络。县、镇层面应侧重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管护机制、稳步提高耕作质量等进行研究,不断创新长效管护机制。村组应侧重加强对现有基本农田片块的保护,维护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指导农民科学耕种,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持续生产能力。应通过告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基本农田等方式,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八)鼓励社会监督。各镇要落实基本农田片块义务管护人员,并落实管护人员报酬。对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县政府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有效举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要实施保护和奖励。

三、落实基本农田工作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数量

(九)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十)落实占用基本农田用地从严审查制度.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占用的,实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我县征地最高标准执行。

(十一)落实基本农田动态平衡制度。实行基本农田减少正常补划机制,符合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县农业、国土、财政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前将耕作层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确立基本农田长效投入机制,稳步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十二)启动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推行县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建立10个左右的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应当具备“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经过1-2年的建设,示范区基本农田面积应达到5万亩以上。县国土部门应尽快会同农林、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落实建设资金。

(十三)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今后土地整理项目应主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要向耕地增加潜力大、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应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

(十四)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实行县级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县国土、农林、水利、农业开发等部门要相互协同,优先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等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示范区,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十五)重视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县国土、农林应加快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点,对耕作质量下降的基本农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县农林部门应大力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方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五、开展动态监测管理,坚决打击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十六)必须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为统一镇、村及广大干群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认识,用不同方法营造浓烈氛围,各镇应当召开三个层面的会议:一是党政联席会议,重点统一各镇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二是镇村定编干部会议,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认识程度,同时部署安排任务和措施,并提出要求;三是镇村两级有线广播会议,深入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文件规定,使群众了解开展基本农田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干群珍惜土地,保护基本农田责任感和自觉性。

(十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基本农田档案要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要结合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进一步健全全县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不断提高基本农田管理能力。

(十八)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县国土、农林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定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督查,要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对擅自占用、严重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涉及到的责任人,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县国土、农林等部门要在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定期对各镇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镇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在基本农田保护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镇、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我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