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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撤并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2月23日东财规〔2011〕1号东教财〔2011〕5号文发布 2016年2月23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镇教办、财政所,各县直学校:

现将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的《如东县撤并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撤并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后撤并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撤并学校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县政府办、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国土局等单位组成的撤并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直学校撤并和生源主要流向县直学校的镇属学校的资产管理及财务交接工作;各镇成立镇教办、镇财政、镇纪委等单位组成撤并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镇撤并学校资产管理及财务交接工作。

第二条 凡是撤并学校,应成立资产清查小组。清查小组由学校校长、分管校长、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资产清查小组负责对本学校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要以账对物、以物对账,分类造册,做到账实一致,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登记造册,做好撤并前资产和财务交接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撤并学校资产和财务交接应填制完整的交接清册。撤并县直学校和生源主要流向县直学校的镇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交接清册移交至县撤并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生源主要流向本镇其他学校的由镇撤并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交。

第五条 撤并学校的闲置不动产(房产、土地等)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县教育局和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出具专项请示,经批准后由县国资办办理相关手续。县直学校和生源主要流向县直学校的镇属学校的可移动资产的处置,由县教育局提出处置方案,报县国资办审批。镇属学校可移动资产的处置报所在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撤并学校的闲置资产按规定程序处置所得的收益一律上缴县财政局---撤并学校闲置资产处置专户,处置所得将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处置县直学校和生源主要流向县直学校的镇属学校的收益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处置镇属学校的收益由所在镇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县教育部门核实后予以拨付。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管理、使用、处置撤并学校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变卖、侵占、转移、或毁损,不得用于抵债、还债。

第八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