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9月18日如东县财政局东财规〔2014〕2号文发布 2019年10月20日废止)
各镇(区)财政所(局):
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如东县财政局
201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规范运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系指县以上财政部门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的资金。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镇(区)、行政村(居)。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第四条 建立不少于8万元/村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制度,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五条 镇(区)财政要积极安排预算资金,支持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鼓励村(居)通过增加村营收入加大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建设与运行维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 县财政依据县相关部门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情况,按季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拨至各镇(区)财政所(局)。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用于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村(居)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管护人员的报酬与设施维修费用。其中,村(居)内基础设施、活动场所包括:
1.村(居)内道路、桥梁及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等农村基础设施;
2.村(居)内垃圾收集、污水处理及绿化亮化等农民居住环境设施;
3.村(居)卫生室、幼儿园、生活生产资料超市、党员活动室、信访治安等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场所;
4.村(居)内农民生活娱乐活动场所等。
第八条 县财政设补助资金专账,专项核算其资金拨入与拨出情况,坚持专款专用。
第九条 镇(区)财政所(局)要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与镇(区)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纳入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同时按行政村(居)建立支出台账,明确到村补助资金数额,确保该项资金全部用于村内公共服务项目运行维护,不得平调和挪用。
第十条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资金统一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管护人员的报酬一律通过“一折通”平台按季打卡发放,除管护人员报酬以外的所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必须经村民理财小组议事审核、村主要负责人签审,送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站)稽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到镇(区)财政所(局)报账。
第十一条 镇(区)财政所(局)必须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结余资金全部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及时编制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预决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镇(区)财政所(局)、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站)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审核、审批过程的内控机制。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镇(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对财政资金的就地就近监管工作职能,按照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对该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建立涵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管台账,组织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实施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农办、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镇(区)会计核算与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镇(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及今后调整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发现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一律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相应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