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高玉霞 周颖石)近日,记者从县人社局了解到,省人社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对参保缴费、转移接续、退休审批、待遇领取等配套政策进行了细化,该《实施办法》共三十五条,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参保缴费问题,新《实施办法》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等;关于退休年龄问题,新《实施办法》细化规定了女工人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以及女灵活就业人员和女失业人员按女工人退休年龄执行的条件,并创新规定了推迟退休政策,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社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关于待遇领取地问题,新《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只能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
此外,新《实施办法》还依据国家相关最新规定,放开了省内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