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季湘婷 王婷颢)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双方相识三天便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其返还彩礼。
这起案件中,原告曹某(化名)是贵州人,被告江某(化名)是如东人。江某大龄未婚,在婚姻介绍所安排下包团前往贵州参加相亲,于2021年10月认识了曹某,认识三天后双方便登记结婚,婚后第四天新郎陪新娘归宁。几天后江某独自一人回家。一个多月后,曹某回到江苏,与江某共同生活十余天,曹某又回了贵州贵阳老家,从此再无音讯。如今,双方已拉黑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庭审过程中,江某陈述其给付彩礼24万元,并提交了收条一份。但收条上并没有女方签名,仅有婚姻介绍所员工签名,以及几个见证人签名。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江某婚姻费用24万元。车费、住宿费、伙食费23000元,彩礼、介绍费217000元。”曹某陈述其仅收到10万元彩礼,其余不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应予准许离婚。关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形,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上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但本案属于个例,原被告双方认识三天即匆匆结婚,婚后相处仅十几天即分居至今,且男方支付的彩礼数额较高,又是女方提出的离婚,综合以上种种因素考虑,法官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女方返还了8万元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