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
——转型升级工程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省级重点支持连云港30万吨级航道、徐圩防波堤、铁路等一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江苏大剧院、南京博物院、省广播电台发射中心迁建等一批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临海高等级公路、通榆河南段、盐河航道整治工程等沿海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重点支持普通公路、内河航道建设、养护及债务资金偿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省财政将从高速公路加价款中筹集资金以及年初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公路提档升级。
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
——转型升级工程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
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是省财政逐步整合原有的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省级节能减排(非建筑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等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集中度和效益,发挥财政专项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向发展潜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促进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江苏发展后劲。其资金使用遵循“政策导向、突出重点、提高效用、科学管理”四项基本要求。
1、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围绕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主导产业高端发展、传统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发展,集中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两化融合、企业技术改造、质量品牌建设、节能降耗与淘汰落后产能、集约集聚发展、新产品市场开拓、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支持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围绕产业链延伸、高端制造、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沿海开发、产业转移等重点,每年实施“百项千亿”技改工程,推动企业高起点、大规模开展技术改造。支持地方政府为引导企业入园进区实施的共用污染治理、热电联供等服务设施改造。支持铸造、电镀、电路板、印染等制造环节的专业化、规模化、集聚化改造。
(2)软件、信息服务业和两化融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成熟度高、服务业态特色明显、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重点完善产业配套,提升产业层次,培育龙头企业,优化人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打造一批名牌产品和服务品牌。支持实施“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信息化提升工程,重点建设两化融合示范区试验区。
(3)物联网产业发展及应用。支持物联网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支持物联网新一代传感和网络设备系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系统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支持智能工业、智能农业、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节能环保、智能家居、智能安防、智能医护、智能电力等领域的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物联网推广应用。
(4)产业集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支持企业向各类产业集聚区集中,着力培育园区主导产业,完善延伸产业链,推动龙头型基地型企业跨越发展。支持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生产者服务功能,引导各类产业集聚区向现代产业集群升级。
(5)绿色制造重点工程和示范企业。支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节能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提升和工业循环经济推进等重点工程。支持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技能示范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支持淘汰钢铁、水泥、化工、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6)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开拓。支持江苏产品万里行、软博会、科技物流等重点会展,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品牌会展和经贸交流活动,拓展产品市场。
(7)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服务环境建设。支持省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优秀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省级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力建设。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促进小微企业规模。
(8)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和品牌振兴战略。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高附加值、高创汇、高效益的产品,实施品牌产品质量攻关项目。
在具体申报时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
1、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包括: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A1)、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A2)、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A3)、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发展项目(A4)、重点技术改造项目(A5)、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A6)、重点软件产品项目(A7)、企业两化融合项目(A8)、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发展项目(A9)、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项目(A10)。
2、公共服务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B类)。包括:节能和循环经济支撑体系建设(B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B2)、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B3)、经贸交流合作(B4)、中小企业信息化(B5)、人才培训(B6)。
3、物联网专项(C类)。包括: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C1)、物联网和集成电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C2)。
4、省企业转型升级基金项目(D类)。
下面再给大家介绍一下该项资金的管理和申报。
该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共同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侧重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专家库,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积极推进网上项目评审;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跟踪评估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侧重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据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配合做好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申报有关情况: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联合发布《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指南》。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按照属地化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县(市)申报材料在报省的同时抄送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经其主管单位(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盖章后直接行文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对列入万企升级行动计划、百项千亿技术改造工程和节能改造重点工程的项目可给予优先安排;(4)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5)《项目指南》中明确的具体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与当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申报单位联络人以备查。
不同项目,支持重点不一样,项目申报条件也不一样,支持方式也不一样。可以参看当年的项目指南。
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
——转型升级工程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特别是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同时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经济转型升级,2008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制订了《省级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设立省级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从几个方面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扶持:一是对在江苏省域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全球区域性地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省级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二是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给予利息补贴。2012年,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级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奖励范围中增加了对银行金融机构向南通、连云港、盐城三个沿海城市的新增贷款奖励,以及对上市融资的服务业企业的上市费用补贴。
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
——转型升级工程支持旅游业发展
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
1、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用于:
(1)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在市、县、重点城镇(村)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中心、旅游经营场所等新建立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点)、旅游救助、旅游消费权益保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和旅游志愿服务系统建设等。
(2)旅游公共设施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部署的在各省辖市、县(市、区)主要道路设置的A级景区及乡村旅游点新建设的、符合《长江三角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景区标识指引牌、道路交通标识指引系统以及在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新建设的游客服务中心、景区游步道、停车场、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房)、厕所、节能减排设施、供排水系统等。
(3)旅游信息化建设。补助对象是:根据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由景区、旅行社和住宿餐饮业合作建立的电子信息网络、旅游在线服务、旅游公共服务资讯平台等。
(4)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奖励对象是: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遴选出的,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的优秀规划。
(5)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补助对象是: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启动阶段实施的游客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换乘、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安保监控等。
2、支持建立旅游整体促销机制。主要用于:
(1)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宣传全省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的需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重点客源地媒体、户内外媒体,业内专业媒体等投放的宣传广告,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经省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投放的旅游宣传广告(包括视频、文字、图片、线路和产品宣传、栏目合办等),在其画面或文案中醒目显示或标注江苏旅游宣传口号和江苏旅游标识的,由省财政按其年度广告总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2)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全国旅游交易会、境内外促销活动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鼓励旅游企业参加国家旅游局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由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旅游精(新)品线路开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邀请客源地旅行商和媒体实地来江苏考察,共同研发(开发)旅游新线路、新产品以及针对客源市场开展市场调研、形象策划、产品促销等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支。对省内外旅行商设计、开发并已进入客源市场销售,效果显著的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经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4)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对于省旅游局主办或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财政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主要用于:
(1)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对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支持。
(2)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4、实施旅行社奖励制度。
(1)对向我省输送境外游客的境外、省外旅行社(公司)和接待境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3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向我省输送省外游客的省外旅行社和接待省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0.5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2)对各旅行社年接待游客总量超过上年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其超出部分,再按境外5元/人天、省外1元/人天的标准由省财政予以奖励。对各旅行社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3)对旅行社开展的包机、专列、邮轮等旅游业务,由省财政按抵达的架(列、航)次给予适当奖励。
5、支持旅游企业(集团)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上市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1)旅游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加强办学条件建设,省财政对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建设按其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2)旅游职业教育发展。省财政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范围的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给予适当补助。
江苏财政支持“八项工程”
——转型升级工程支持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
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大力促进生产服务业集聚化、生活服务业便利化、基础服务业网络化、公共服务业均等化,提高服务业领军人才引进比例,推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服务业增速明显加快、比重明显提高、结构明显优化、集聚程度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目标的实现,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现代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