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1926/2024-0008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民政局 文号: 东民财〔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05-16 发布日期: 2024-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东县社区助餐点扶持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东县社区助餐点扶持补助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09: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

根据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和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舒心助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东县社区助餐点扶持补助方案(试行)》。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如东县民政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如东县社区助餐点扶持补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区助餐点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服务机构或服务站点,既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场餐饮企业设置。

社区助餐点以“15 分钟服务圈”为主要服务半径,优先为社区老年人服务,在此基础上可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服务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本县户籍老年人,重点为空巢独居、低保、失能等。接受助餐服务的老人应通过助餐点工作人员将基本信息录入老年助餐管理系统。

坚持属地管理,各镇(区、街道)加强对助餐点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二、适用条件

具有膳食加工功能的社区助餐点须持有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社区助餐点醒目位置悬挂。经县民政局审核认定后挂牌的社区助餐点可享受扶持补助。

三、场所要求

1. 总体布局实用合理,环境明亮,通风良好,符合建筑、消防、食品、环保及无障碍等安全要求。

2. 面积一般不低于50㎡,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

3. 显著位置张贴各功能区域标识、卫生安全提示标语,行为公约等。

4. 配置餐食加热、保温设施、餐具清洗消毒设备、留样冰箱。烹饪、分装、餐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应配置监控设施。

5. 配置手部清洁消毒设施、带盖废弃物容器等。

6. 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等设施。

四、运营管理

1. 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自查检查记录。

2. 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跌倒、噎食、烫伤等常见风险应急预案等。

3. 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助餐点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五、服务要求

助餐点应公布每周食谱,提供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和符合老年人特点的膳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每餐至少提供“一荤二素”,汤饭免费,供餐标准不低于8元/餐。

1. 集中用餐服务

(1)根据集中用餐情况,灵活调整用餐空间设施设备摆放及布局,确保用餐位空间独立,便于双向行走。

(2)集中用餐时段应安排服务人员巡场,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帮助。

(3)及时清理餐桌污物,餐具应每餐清洗消毒,废弃物分类处理。

(4)及时清理地面,保持地面清洁、干燥。

2. 送餐服务

(1)外送餐食应采用密封、保温设施设备,并张贴食品生产时间和有效期标签。配送高危易腐食品应采用冷藏配送。餐具及送餐工具应每日清洗消毒。

(2)送餐人员应佩戴统一工作标识,严格进行手部清洁,做好信息核对,做到一户一核一消毒。

(3)需送餐上门的服务对象需提前报县民政局备案,在服务系统注明。

六、助餐补助

1. 补助对象。有助餐意愿的60 周岁及以上我县户籍常住老年人(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2. 补助标准。每人每日补助一餐,60-69周岁老人补助2元,70-79 周岁老人补助3元,80-89岁以上老人补助4元,90-99周岁老人补助5元,100周岁以上老人补助6元,就餐时直接给予扣减。其中分散特困老年人、低保老年人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元,送餐上门的另补助2元配送费。

3. 补助方式。助餐点需使用刷卡或刷脸设备,识别老年人身份,智能统计用餐人数,根据老人年龄段应补贴的金额,每季度由各镇(区、街道)核实,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核准后于下一季度首月对助餐点拨付补助资金。

七、责任追究

1.各镇(区、街道)要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扶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或不定期对助餐服务机构的数据、资料、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2.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老年助餐服务主体、组织,属地政府应当及时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

(2)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影响恶劣。

3.老年助餐服务主体、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实情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对属地政府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指引

一、老年助餐服务基本要求

开展老年助餐服务食品安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1.膳食加工。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原料及加工制作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 (MZ/T186-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2号公告〕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2.场所要求。应规范设置更衣室或更衣区、初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或备餐区、清洗消毒间等区域。

3.膳食外送。承担膳食外送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配备膳食加热、保温(如保温箱)等设施及其存放、清洗场所和设施;应配备膳食留样冰箱,做好食品留样。每餐次外送膳食数量超过50人份的,应设置与供应数量相适应、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的分装专间或专用场所;宜配备餐具、接触膳食的工用具和容器的热力消毒设备(如洗碗机、蒸箱、红外消毒柜等);应在烹饪、分装、餐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膳食制作后应尽快送达,送餐时限应符合GB31654-2021有关要求,确保餐食安全。

4.最近3年内无食品安全重大违法记录,量化分类级为良好或优秀。

(二)老年助餐点

1.信息记录。主管部门要对承担供餐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老年助餐点有关信息予以及时掌握、记录、核实并建立档案。

2.场所要求。应设置冰箱(用于膳食留样和膳食存放,留样冰箱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食品混用)、微波炉、洗手水池等。需在老年助餐点分装膳食的,应规范设置备餐间或备餐区、消毒间等区域。备餐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宜设置膳食加热设施(如水浴操作台)和分装工用具、容器的清洗水池和热力消毒设备及备餐管理相关设施、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日常安全自身管理,按规定做好重点环节的记录。

(二)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食堂应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营养师,老年助餐点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设立食品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落实“日、周、月”管控机制。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还应持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等从事饮食行业所需的健康证明。

(四)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供餐,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加工供应过程要求

(一)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原料控制相关要求,做好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查验登记和贮存过程管理等工作,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不得加工制作、配送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的食品。

(三)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烹饪、防止交叉污染、膳食时间温度控制、餐具工具清洗消毒、加工操作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食品安全要求。

(四)承担向助餐点配送膳食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在盛装 膳食的箱体或容器表面标明加工单位、加工日期和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并严格执行保质期规定。膳食外送至供餐点或 老年人家中的,向用餐人员开展“不食用隔餐膳食”等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