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080/2025-00018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日期: 2025-07-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监管对象检查表(印刷业)
监管对象检查表(印刷业)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监管对象类别

印刷业

被检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监管事项类别

(子项编码)菜单项

具体检查内容

是否正常(达标)

存在问题描述

法律依据

1.对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行政检查

是否传输、报送报承印物品信息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五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2.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行政检查

经营场所是否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是否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4.对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行政检查

是否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5.对经营印刷业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是否按规定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三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对未经审批经营印刷业的检查

是否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是()

否()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存在问题(分类)

(勾选

1. 硬件设施不达标

2. 安全制度不落实

3.其他……

……

违法违规

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1.对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旅馆业、汽车租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2.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对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5.经营印刷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6.对未经审批经营印刷业的处罚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

其他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正常

○当场整改

○责令限期改

有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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