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080/2025-00015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监管对象检查表(公共服务场所) |
公安监管事项监督检查表
一 |
监管对象类别 |
洗浴按摩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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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检查单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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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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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监管事项类别 (子项编码)菜单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是否正常(达标) |
问题描述(可手工输入)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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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检查 |
是() 否()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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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
是() 否()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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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行政检查 |
是() 否()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第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第一款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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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否()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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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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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存在问题(分类) (勾选 |
1. 硬件设施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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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制度不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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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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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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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违法违规 行为 |
违法违规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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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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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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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处罚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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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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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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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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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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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 |
有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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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进入警综平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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