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080/2025-0001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日期: 2025-07-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监管对象检查表(公共服务场所)
监管对象检查表(公共服务场所)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公安监管事项监督检查表

监管对象类别

洗浴按摩场所

被检查单位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监管事项类别

(子项编码)菜单项

具体检查内容

是否正常(达标)

问题描述(可手工输入)

法律依据

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检查

是()

否()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2.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是()

否()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3.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行政检查

是()

否()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第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第一款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行政检查

是()

否()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事项

存在问题(分类)

(勾选

1. 硬件设施不达标

2. 安全制度不落实

3.其他……

……

违法违规

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1.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派出所履行告知义务的处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处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处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正常

○当场整改

○责令限期改

有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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