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2080/2025-00017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监管对象检查表(旅馆业) |
一 |
监管对象类别 |
旅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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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被检查单位/个人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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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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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监管事项类别 |
具体检查内容 |
是否正常(达标) |
存在问题描述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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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传输、报送登记信息等行为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当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省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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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行政检查 |
经营场所是否发生违法犯罪活动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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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
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是否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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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的行政检查 |
是否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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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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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的行政检查 |
是否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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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非法透露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透露个人信息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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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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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行政检查 |
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是否达到一个月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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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视频监控未正常运行的行政检查 |
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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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的行政检查 |
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是否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
是() 否()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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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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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存在问题(分类) (勾选 |
1. 硬件设施不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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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制度不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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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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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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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违法违规 行为 |
违法违规行为名称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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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无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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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案件类别代码:204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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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件类别代码:204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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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经营旅馆业(案件类别代码:220606)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并可以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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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案件类别代码:220615)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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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种行业从业人员未佩戴工作标志(案件类别代码:220613)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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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如实登记、留存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案件类别代码:220612)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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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220610)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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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透露个人信息(案件类别代码:220605)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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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删改、传播、非法使用监控录像资料(案件类别代码:220604)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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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案件类别代码:220603)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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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视频监控未正常运行(案件类别代码:220602)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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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案件类别代码:220601) |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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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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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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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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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 |
有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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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进入警综平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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