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080/2025-0001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其他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日期: 2025-07-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监管对象检查表(歌舞娱乐场所)
监管对象检查表(歌舞娱乐场所)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7-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公安监管事项监督检查表

监管对象类别

歌舞娱乐场所

被检查单位

单位名称

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监管事项类别

(子项编码)菜单项

具体检查内容

是否正常(达标)

存在问题描述

法律依据

1.对歌舞娱乐场所备案的行政检查

是否向公安部门备案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未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是否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统一着装。

是()

否()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3.对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紧急通道是否畅通的行政检查。

是否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紧急通道是否畅通。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4.对场所包间包厢内是否设置隔断、房中房、内锁装置的行政检查

场所包间包厢内是否设置隔断、房中房(卫生间除外)、内锁装置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间的门不得设有内锁装置。

5.对场所的吧台餐桌高度及包间包厢的透明度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场所的吧台餐桌高度及包间包厢的透明度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6.对场所亮度、灯光设置是否达标行政检查

场所亮度、灯光设置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7.对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8.对舞厅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是否达标(包括安检人员)的行政检查

舞厅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是否达标(包括安检人员)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9.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消防防盗设施设置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消防防盗设施设置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1条第六项:娱乐服务场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10.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安装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安装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11.对建立营业日志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建立营业日志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

12.对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着装及工作标志佩带情况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着装及工作标志佩带情况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1条: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13.对保安人员配备情况是否达标的行政检查

保安人员配备情况是否达标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14.对保安人员着装、履行职责装情况的行政检查

保安人员着装、履行职责装情况

是()

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15.对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否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有无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是否提供营利性陪侍,娱乐场所有无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16.对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行政检查

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是()

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其他事项

存在问题(分类)

(勾选

1. 硬件设施不达标

2. 安全制度不落实

3.其他……

……

违法违规

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名称

处罚依据

1.未按规定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标志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由文化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其他

检查结果

(处理意见)

○正常

○当场整改

○责令限期改

有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

进入警综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