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2080/2018-0018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文号: 东公传发〔2018〕381号
成文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8-12-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开展2018年度基层党建“红色细胞工程”三争活动创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基层党建“红色细胞工程”三争活动创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8-12-07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派出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基层党建“红色细胞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民警先锋模范作用,县局决定开展2018年度全县公安机关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创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规模控制原则,切实体现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水平。各单位以支部为单位可申报1名党员民警示范岗候选对象,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市局创评办法进行申报。县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择优向市局推荐。各单位申报名单及简要事迹和自我评分于12月10日下午下班前发至县局政治处邮箱。

二、创评标准

参照《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红色细胞工程”三争活动创评办法》(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切实把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创评工作作为加强组织建设、密切党群警群关系的重要举措,结合推进“爱警精武,忠诚担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落实。

2、要认真组织。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评选活动。

3、要加强宣传。县局机关党委及各支部通过开展三争创评工作,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警务平台等,大力宣传在维护稳定、打击破案、服务群众等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事迹,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

附件: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红色细胞工程”三争活动创评办法

如东县公安局

2018年12月7日

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

“红色细胞工程”三争活动创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红色细胞工程”建设,全面推动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三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特制定本创评办法。

第二条  本创评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六大工程”的实施办法(通办发〔2016〕73号)》《关于加强基层所队党建工作的六项措施(通公党〔2016〕21号)》《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通公党〔2017〕4号)》和《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通公党〔2017〕5号)》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创评办法主要适用于县(市)区公安(分)局机关部门、基层派出所、刑警队、交警队等基层党(总)支部、党(总)支部书记和党员民警岗位。

第四条  创评采取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自行申报,以及市局实地验收和综合评定三个步骤。申报党建工作示范点的基层所队,近三年队伍无违法违纪问题,综合绩效至少1次列本局条线前50%且均不属后进序列;申报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的对象,近三年个人绩效均位居本局条线或所在单位前30%,且无违法违纪问题。申报材料中绩效排名,需提供完整绩效考评排序文件,并加盖各县(市)区公安(分)局行政公章。

第五条  坚持分层分级评选,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按照此考评办法组织本级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评选活动。申报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的对象,须为县级公安机关示范点、示范带头人或示范岗。

第六条  坚持好中选优原则,严格控制申报数量,不搞地区名额平衡,各地党建工作示范点申报数不多于本地基层所队总数的30%,推行“所队合一”的地区,至少申报1个农村地区“所队合一”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从评定为南通市局“基层党建示范点”的基层党(总)支部书记中产生;基层所队党员民警示范岗申报数不多于4个,其中至少包含1个服务群众办事窗口。

第七条  党建工作示范点考评分值主要由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基层党建部署推进情况、基层所队执行基层党建规定情况以及本单位党员民警、辅警等人员现场测评结果组成;党组织示范带头人考评分值主要由履行党员义务、岗位履职情况、岗位业绩、岗位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以及本单位民警、辅警现场测评结果组成;党员民警示范岗考评分值主要由履行党员义务、岗位工作绩效排名以及本单位民警、辅警现场测评结果组成。

第八条  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和党员民警示范岗现场测评分值均为10分,其中有效票数占比和满意度占比分别为5分。现场测评问卷有满意和不满意选项(二者选其一),且对应给予两个以上具体事例,结合台帐资料认定是否为有效票。有效票数占比得分=(有效票数÷总投票数)×5分,满意度占比得分=(有效满意票数÷有效总票数)×5分,两项得分为现场测评分数。

第九条  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单项计分三种方法,即加(得)分项、减分项和加减分混合项。加(得)分项的,基础分值为0分,符合标准的加(得)相应分值,最高分不超过该项设定分值;减分项的,基础分值为设定分值,达到对应标准的扣去相应分值,设定分值扣完为止;混合项的,分别按加分、减分标准计算子项得分,子项分值相加得到该项得分,单项得分不低于0分,不超过设定分值。加减分属同一类别的只记1次。

第二章  党建工作示范点考评标准

第十条  县级政工部门党建指导(20分)

(一)基层所队党建任务清单(5分):1、制定基层所队党建任务清单的,加1分;2、结合本地实际、体现地区特色的,加2分;3、检查落实的,加2分。

(二)基层所队党建考评工作(5分):1、建立基层所队党建考评制度的,加2分;2、常态组织党建考评的,1次加1分,最高加3分。

(三)基层所队党建挂钩联系(5分):1、建立挂钩联系制度,明确领导挂钩联系点的,加1分;2、县(市)区公安(分)局班子成员全部到挂钩联系所队调研、检查、督导的,加2分;每少1名成员未落实的,扣1分;3、县级公安机关基层所队与机关职能部门党建工作结对共建的,加2分;每有1个基层所队未结对共建的,扣1分。

(四)基层所队党建业务培训(5分):1、制定年度基层所队党建培训计划的,加1分;2、组织基层所队党组织负责人专项培训的,加2分;3、组织党建其他业务培训的,每1次加1分,最高2分。

第十一条  基层所队党组织建设(20分)

(一)党支部组织设置(10分):1、正式党员3人(含)以上不足50人设立党支部或党员50人(含)以上不足100人设立党总支的,加5分;2、党总支根据职能分工下设若干党支部、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分布情况和工作需要等情况下设若干党小组的,加5分。

(二)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5分):1、党支部按期换届选举的,加3分;2、候选人名单经党员大会或党小组讨论酝酿的,加1分;3、候选人名单提前报县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预审的,加1分;3、支委会成员岗位变动不及时补选的,扣1分。

(三)党支部班子配备建设(5分):1、党支部书记由所队长或教(指)导员担任的,加3分;2、因工作需要,非支委所队班子成员列席支委会的,加2分;3、党支部委员数与支部党员人数不相适应的,扣5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制度建设(20分)

(一)落实党建汇报制度(5分):1、上一年度向县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述党建的,加2分;2、基层所队党组织负责人年内至少2次向县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汇报党建工作,每次加1.5分。

(二)“三会一课”以及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10分):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议,每季度组织1次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台账中每少1次不按规定召开的,扣1分。

(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落实情况(10分):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表彰奖励推荐候选人等事项,台账中每少1次记录的,扣1分。

第十三条  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5分)

(一)党建文化营造(3分):1、建立党员活动室的,加1分;2、开辟党建园地,悬挂党旗、党徽和入党誓词的,加2分;3、未规范悬挂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的,此项不得分。

(二)党建网络阵地(2分):1、借助微信、微博、QQ群、手机APP等网络载体,创新建立网上党支部、微信党支部、QQ群党支部等网上平台的,加1分;2、网络阵地每周至少推送、发布1次党建知识的,加1分。

第十四条  党支部示范引领作用(10分)

(一)近三年党支部获得表彰奖励(5分):1、党支部获县级以上集体荣誉,有1次加3分;2、支部成员获省级以上荣誉的,有1次加2分,市级以上有1次加1分,县级以上有1次加0.5分,此项得分不超2分。

(二)党建工作经验总结推广(3分):1、经验总结、心得体会、调研文章等,在省级以上期刊、网页等媒体上发表的,1篇加3分;2、在市级(含部门)媒体发表的,1篇加2分;3、在县级媒体发表的,有1篇加1分。

(三)结对共建与志愿服务活动(2分):1、至少与1个社区村居、学校、企业、单位等其他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的,加1分;2、年内开展4次以上“党员民警向社区报到”、“党员志愿服务”、“换岗体验”、“我的邻居是警察”、“关爱三类老人”志愿服务活动的,加1分。

第十五条  党务干部履职(15分)

(一)党员“活动日”(2分):1、每月固定一天为党员“活动日”的,加1分;2、常态组织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党日活动的,加1分。

(二)谈心家访活动(3分):1、按照每人每半年至少1次标准,开展谈心家访活动的,每少1人扣1分;2、随机抽取所在单位6名民警,不能熟知民警家庭情况的,每少1人扣1分。

(三)近三年发展党员情况(2分):1、认真指定入党介绍人的,并指导入党介绍人按期谈心谈话的,加1分;2、指导入党介绍人每季度定期批阅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的,加1分;3、存在不按期培养,突击发展的,此项不得分。

(四)随岗学警或跟班新警参与组织活动(2分):将随岗培训学警和跟班新警中的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分子,吸收参加支部常态开展组织活动的,加2分。

(五)职业生涯规划系统民警意愿回复(2分):有1次不按规定时间回复民警意愿的,扣0.5分。

(六)党员名册维护(2分):近三年,在党员发生变化一周内,不能及时维护党员名册的,有1次扣0.5分。

(七)党员党费收缴(2分):按月组织收取党员党费,每有1次不按期收缴的或规范记载的,扣0.5分。

第三章  党组织示范带头人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  履行党员义务情况(25分)

(一)执行党支部制度情况(10分):1、按规定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活动,未编入党小组的扣4分,无故不参加支部、小组活动的,每少1次扣2分。

(二)按月交纳党费(5分):未按月向组织交纳党费或规范记载的,每有1次扣1分。

(三)党员手册记载(5分):1、准确登记党员基本情况的,加2分;2、参加组织活动信息记载不齐全的(3分),每少1次扣1分。

(四)撰写党性分析材料(5分):1、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并及时向党组织形成书面报告的,加3分;2、党性分析材料结合支部党员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吸取党员和群众广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的,加2分。

第十七条  岗位履职情况(35分)

(一)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历(5分):每满1年加1分,不超过5分。

(二)严格落实支部组织生活制度(15分):按规定组织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组织生活会,每少1次扣3分;亲自备课,形成教案并上党课的,每上1次加3分。

(三)组织抓好“三重一大”制度落实(10):应该讨论没有讨论的,每少讨论1项的扣5分。

(四)按规范发展党员(5分),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关键程序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

第十八条  岗位业绩(20分)

(一)基层党建述职评议(6分):近3年所在支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被评为“优秀”的,每有1次加2分。

(二)评先评优(8):任期内所在党支部、党务干部、党员被评为县级以上党内优秀(先进)的,每有1人(次)加4分;被评为省级以上党内优秀(先进)的,每有1人(次)加6分。同一集体或党员被评为党内优秀(先进)的,按最高档次认定。

(三)党建理论水平(6分):任期内撰写发表党建理论调研文章的,在县级(含县级公安机关)党建刊物(含公安内网)发表的,每有1篇加2分;在地级市(含市局)以上发表的,每有1篇加4分,此项最多6分。同一党建理论调研文章在不同等级党建刊物发表的,按最高等级得分。

第十九条  岗位示范引领(10分)

(一)立功受奖(5分):1、个人二等功以上的,每有1次加3分;2、个人三等功以上的,每有1次加2分;3、个人嘉奖以上的,每有1次加1分。

(二)其他表彰奖励(5分):1、获得省厅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3分;2、获得设区市公安局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2分;3、获得县(市)区公安(分)局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1分;4、上述以上含本级。

因同一事项有(一)和(二)立功表彰情形的,不重复计分。

第四章  党员民警示范岗考评标准

第二十条  履行党员义务情况(45分)

(一)执行党支部制度情况(20分):1、按规定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活动,未经请假批准的,每少1次扣2分。

(二)思想汇报情况(8分):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汇报1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汇报,每少1次扣2分。

(三)按月交纳党费(6分):不按月向组织交纳党费或规范记载的,每有1次扣1分。

(四)党员手册记载(6分):1、准确登记党员基本情况的,加2分;2、参加组织活动信息不齐全的(2分),每少1次扣0.5分;3、交纳党费记载不全的(2分),每少1次扣0.5分。

(五)撰写党性分析材料(5分):1、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并及时向党组织形成书面报告的,加3分;2、党性分析材料结合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党员和群众广泛意见的,加2分。

第二十一条  岗位示范引领(10分)

(一)立功受奖(5分):1、个人二等功以上的,每有1次加3分;2、个人三等功以上的,每有1次加2分;3、个人嘉奖以上的,每有1次加1分。

(二)其他表彰奖励(5分):1、获得省厅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3分;2、获得设区市公安局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2分;3、获得县(市)区公安(分)局以上先进个人或标兵的,每有1次加1分;4、上述以上含本级。

因同一事项有(一)和(二)立功表彰情形的,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二条  岗位业绩情况(35分)

按照综合业绩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近两年条线(或所在单位)排名,前一年度分值为15分,本年度分值为20分,每低第一名1个名次扣0.5分,两年分别得分总和为岗位业绩成绩。

第五章  考评组织实施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组成

(一)市局相关业务警种部门人员;

(二)基层所队政工干部;

(三)市局离退休老干部。

第二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政治部提出申请;

(二)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验收考评小组;

(三)查看台账,问卷测评,实地验收考评;

(四)确定候选对象名单;

(五)市局政治部初审公示;

(六)市局党委研究审定,公布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市局政治部初审公示后提出,由考评组进行复核。复核以1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  按考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确定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和党员民警示范岗候选对象,市局政治部初审公示后,提交市局党委研究审定。评估认定的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党员民警示范岗,分别给予命名、颁发标牌,在市局政工部门优质服务竞赛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七条  党建工作示范点、党组织示范带头人和党员民警示范岗,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评选。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级评定结果名单,同时申报市局评定候选名单。

第六章  考评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被考评单位和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凡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被考评对象已取得结果全部取消,相关违法违纪行为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原则上两年内不予任何形式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获得命名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命名,收回发放标牌:

(一)伪造实绩或者申报时隐瞒重大问题,骗取命名的;

(二)被命名集体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命名示范岗民警个人受到党内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丧失模范作用的;

(四)对于市局初查或复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命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创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2017年12月12日市局印发的《全市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党建“红色细胞工程”双争活动考评办法(试行)》(通公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