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城中街道应急救援队伍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东县城中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城中街道党工委 如东县城中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14日
如东县城中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拓展应急救援人才队伍及应急资源渠道,统筹发挥好各应急力量的救援能力,实现应急救援的专业化和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南通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如东县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管理办法》、《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工艺处置队建设标准(试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规范(DB32/T3293-2017)》、《微型消防站技能训练操作规程》、《化工企业工艺处置队应急处置操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街道应急救援队伍,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本辖区内在民政局、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日常管理、指挥调度、综合保障等。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部署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加强人员、装备配置,强化技术培训,落实运行经费,制定工作制度和协调指挥程序,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救援决策水平。
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需要,以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为目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按照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设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组建完善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以村居应急志愿队伍为基础,以其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含专家)为协同,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第七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依托如东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融合医疗救护、建设工程、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不断提高综合救援能力,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
第八条根据“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急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街道办事处组建一支40人应急救援队伍,设置4个战斗小组,每个小组10人(具体分组见附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以满足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后能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处置。
第九条街道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当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日常办公)地点、工作职责及任务等,建立队伍成员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实行人员能力评估和动态管理。可依托网络手段建立城中街道应急救援力量QQ群、微信群等工作群,建立畅通的应急通讯联络渠道。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街道应急救援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及训练设施建设,配足配齐必需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更新,全面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设,发挥专业救援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依托有关单位和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人数根据行业应急预案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第三章 队伍职责
第十三条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气象灾害(台风、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较大及以上地震、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任务。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三)参与本辖区内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六)承担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受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坚持“谁组建、谁管理、谁保障”的原则,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等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队伍负责人、值班备勤地点、工作职责和任务等,建立队员花名册,确定通讯联络方式,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是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建设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应急救援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社会应急力量等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事件期间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在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根据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应急响应要求,迅速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应急响应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对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救援装备器材。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街道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
(四)定期会商制度。针对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定期会商,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参加,交流队伍建设管理经验,协调解决队伍建设管理事宜。
第十九条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必要时,组建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条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街道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设立,下设办公室和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各专项指挥部按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设立,牵头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按要求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按规定设立指挥调度平台,承担信息收集、指令传达等工作,具体履行指挥调度职责。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履行现场指挥职责。
第二十一条总指挥部指挥调度平台设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要求,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各专项指挥部按照具体指令,指挥调度本系统(行业)和本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现场指挥部可依托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及各类通讯设备设立现场作战指挥调度平台,履行现场作战通讯保障、现场图传和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下达、变更、执行、监督等工作,指挥调度到达事故(灾害)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坚持“分权限、分层级”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街道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接到指令后,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赶赴指定位置,接受现场指挥部安排的任务,服从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组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带队负责人担任指挥员。
第六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纳入街道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街道财政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街道应急救援队伍集中训练、联合演练、应急救援必需设备购置和维护保养、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给予统筹安排;对企事业单位所属救援队和社会应急力量执行社会化救援任务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街道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省、市、县相关要求,着眼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满足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
第二十七条党政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队所在企业要依法提取足够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所属企业队伍组建、装备建设、常态化管理、日常训练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九条事发村、社区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工伤、抚恤、保险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必要时,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返还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村、各社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