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社区、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4〕234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积极推进集中居住区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05〕043号)、《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9〕5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暂行)》东办〔2020〕7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节约集约原则。规划引导和鼓励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宅基地用地标准,不突破规定的面积。
2.分类指导、一户一宅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排村民建房选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要求。
3.强化管控原则。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建购房;严禁非法购买、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不动产权证;严禁超用地标准建房;严禁不履行建房审核手续建房。
二、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许可条件
1.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安排宅基地给村民单独建房。
2.规划区范围外可在集中居住点、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庄子线”中的间隙地、原址申请新建、翻建、扩建住房。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建房用地。
(1)因国家建设或项目用地征用、征收或土地复垦整理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原宅基地面积低于现行规定标准,需要扩建并拟新建的;
(3)原住宅居住拥挤且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新建住宅的;
(4)原住宅不符合相关规划,住户申请重新建房的。
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一户内有两个以上在原籍定居且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其中已婚子女需分户的;
(2)常住家庭成员7人以上(含7人)且分户后新立户家庭人口一般不得少于3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开建房)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
(1)出售、出租、赠与房屋以及改变用途的;
(2)非正常分户,将部分农业人口迁出,异地申请建房用地的;
(3)虽然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标准且无法退出多余宅基地的;
(4)未成年的子女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住宅用地的;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且一方已有住房未拆除;
(6)在本村原有合法的居住用房的,现全家户口均为非农,只可原结构维修原有居住用房。
三、建房用地标准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要从严控制农房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一般需控制在2.8-3.5米之间。
四、建房用地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当年核发的户口簿及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原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3.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其他相关证明
(1)提供所在村及城中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农业人口、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证明;
(2)户口迁入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建房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原住房、宅基地的处置情况证明;
(3)户口迁入的,提供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意见证明;
(4)建房事由、用地位置、面积及层高在本组公示后无异议的证明(附公示相关照片);
(5)分户的,提供家庭人员分户及住房分割的析产证明;
(6)离婚户提供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证明。
五、建房用地实行审批制度
1.书面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应当持当年核发的户口簿、原宅基地使用证、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2.预审初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户进行建房条件初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
3.现场勘察。由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会同资规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村委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申请户进行现场勘察,绘制勘察草图并拍摄影像资料。
4.部门审核。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查阅原宅基地审批台帐,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审核申请户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审核住房建设设计等情况;街道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负责核实建房人口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资规分局负责审查用地地类情况,原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登记情况(如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需申请注销原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如其他涉及交通、水务、生态环境、供电等,由街道对应部门负责审核。
5.联合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资规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农村工作和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逐户审核,联合审批。综合各方审核意见,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六、建设管理
实行“五到场”要求。做到“选址踏勘到场、放线到场、基础施工到场、施工过程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1.街道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组织工作专班人员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和村庄规划,现场测绘并填写《农村建房勘测纪录表》(附件6)。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街道申请放线,街道工作专班人员及测绘院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并将建房审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牌内容齐全,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并对建房户安装电子技术监控。填写《农村建房放线记录表》(附件7),参加放线人员应当在放线记录表上签字。
3.新建房屋下槛时,街道工作专班人员到场,查看是否按放线的四至进行建设,到场人员签字并做好相关记录。
4.农户建房过程中,村委会需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农户是否按审批规定建设、是否按要求安全施工等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
5.农户建房完工后,街道工作专班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和住房设计要求建设;是否将拆旧建新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场地、围墙等建构筑物拆除到位,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附件8)。
七、监管要求
1.村(居)委会为房屋建设和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居)主任为责任人,严格按照要求实行申报审批。在建设过程当中,严格把关,监管建房户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履行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2.街道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核备案管理台账,从申请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资料及时归档,形成一户一档。督促建房户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农村工匠到街道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关保险。
3.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鼓励建房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和村委会人员一起责令建房户及时纠正,如不能纠正到位,由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帮拆帮改。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建房勘测纪录表
7.农村建房放线记录表
8.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验收意见表
9.如东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城中街道责任分解表
如东县城中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6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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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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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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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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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2.退给村集体( m2);3.其他(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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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 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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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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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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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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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建筑层数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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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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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米;南至: 米;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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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米;北至: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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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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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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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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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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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本)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镇(区、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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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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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 地面积 |
m2 |
住房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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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层数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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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高度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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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占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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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房建筑层数 |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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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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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 米;南至: 米; |
性质: 1.原址翻建( ) 2.改扩建( ) 3.异址新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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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米;北至: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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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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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联审联办意见 |
经审核,该户可建房总人口人,批准宅基地m2,建筑占地面积m2,宅基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同意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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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街)建设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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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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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部门意见:(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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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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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宅基地批准书证号: 第 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第 号 |
附图
宅基地︵拟建房屋︶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说明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和拟建房屋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期 |
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号 农宅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机关批准,特发此书。 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发机关(章): 年 月 日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村民委员会 |
|
土地用途 |
农村宅基地 |
|
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 |
||
四 至 |
东 |
南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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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户主姓名 |
|||
批准用地面积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权人 |
|||
土地用途 |
|||
土地坐落 |
|||
四至 |
东 |
东 |
南 |
西 |
西 |
北 |
|
批准书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备注 |
附图: 农宅字号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
附件6
农村建房勘测记录表(样本)
户主 |
地址 |
街道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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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 四至情况 |
东至 |
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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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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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勘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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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屋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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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员 签字 |
年月日 |
附件7
农村建房放线记录表(样本)
户主 |
地址 |
街道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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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性质 |
¨原地翻建 ¨原地改建 ¨原地扩建 ¨异地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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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类型 |
生活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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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房屋 四至现场 放线情况 |
东至 |
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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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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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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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 放线人员 签字(附现 场照片) |
农业农村与 社会事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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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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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所(分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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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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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房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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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8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
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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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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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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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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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2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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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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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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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住房建筑面积 (含附房) |
m2 |
实际住房建筑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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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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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 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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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单位 意见 |
镇(街)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街)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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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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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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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档案留存,一份农户用于申领不动产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