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
来源: 如东县城中街道 发布时间:2023-10-07 16: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各社区:

街道已连续四年全面实施了“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切实减轻了群众的医疗支出,为缓解因病致贫返贫,巩固脱贫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政府、县政府已先后将乡村公益医疗互助纳入了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进一步把这一实事办实、办好,经研究,就继续实施“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个人三方作用,以共建共治共享为路径,创新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快速便捷、高质量建立以乡村为单位的群众医疗互助管理平台,探索建立更好发挥慈善、公益事业等第三次分配作用的政策体系,持续完善社会大救助体系,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弘扬守望相助、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促进乡风文明;增强乡村社会组织力和凝聚力,做实乡村治理,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党委统领、政府引导、群众共建共享,村居主办、镇(区、街道)监管、平台科技支撑”的思路开展慈善医疗项目,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共建共享、自愿参与原则。“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参与主体是全体村(居)民。倡导广大村(居)民继承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优良传统,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以家庭为单位全体成员自愿参与慈善医疗项目,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村居主办、民主决策原则。“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组织领导在村(居)委会,实施主体是慈善工作站。村(居)委会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村(居)委会提议、村(居)民议事会(代表会议)讨论并决议的方式,民主决策,确定本村(居)慈善医疗项目实施方案。

(三)街道监管、规范有序原则。为充分发挥“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规模效应,保证对参加村(居)民住院医疗重大支出的救助效果,同时切实规范慈善资金管理,促进有序发展。在村(居)决议同意的基础上,各村(居)慈善项目资金以街道为单位统筹使用,实行“五统一”:统一实施范围、统一实施期限、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交费时间、统一救助标准。街道汇总的慈善医疗项目资金集中到县慈善总会统一监管。县慈善总会在基本账户下设立慈善医疗项目子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定向使用。慈善医疗项目资金用于以下范围:对参加村(居)民医疗项目、单次住院个人支付费用达到一定额度的人员,按病种进行救助。

(四)科技支撑、公平简便原则。在村(居)决议基础上,“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运行服务,由街道统一委托第三方科技平台—“福村宝”公司服务:采用按病种定额救助方式,一样的病种一样报,杜绝“暗箱操作”、“人情救助”,实现公平救助;依托其病种大数据优势,实现资金收支可控;依托其“互联网+”优势,实现高效、简单、便捷服务。

三、工作目标

2024年1月1日起,街道辖区各村(居)全面实施“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村(居)覆盖率达100%;村(居)民参与率力争70%。

四、实施办法

“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以年度为单位实施,救助方案一年一设计。2024年度互助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实施对象

1.城中街道辖区内各村(居)全体户籍在册人员;

2.因各种原因户籍迁出街道辖区内各村(居)、但享受该村(居)相关福利待遇的人员。

上述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慈善医疗互助项目。

(二)筹资标准及渠道

慈善医疗项目募集标准由街道、村(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住院医疗负担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原则上由群众个人出资为主。2024年度慈善医疗筹资标准为7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50元/人,村(居)补助10元/人,街道补助10元/人。街道及村(居)的补助资金可通过社会捐助、财政预算、村集体经济资金支持等方式筹集。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体(五保、三无、困境儿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的个人出资部分由街道全额补贴。鼓励村集体对群众医疗项目予以支持引导。

(三)救助办法

参加人员享受参加年度的慈善医疗项目的救助待遇。

1.救助条件

(1)入院时间在本村(居)慈善医疗项目实施日期内。

(2)单次住院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金额≥2500元;

②职工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金额≥2000元;

③未参加基本医保或中断职工医保的参加人员,单次住院总费用≥5000元。

(3)2024年度救助的起止日期为入院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2.救助流程

(1)符合救助条件的住院群众,医保报销后,本人或委托他人用手机APP“福村宝”拍照上传三项资料(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保报销单);

(2)“福村宝”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和审核资料、认定病种、确定救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在街道和村(居)福村宝管理系统生成救助信息,并向申请对象发送短信告知;

(3)街道定期(一般每月一次)在本街道慈善医疗互助管理系统下载住院群众救助信息,审核后填报救助清单,报县慈善总会打卡发放。各村(居)委可在本村(居)慈善医疗互助管理系统查阅本辖区群众救助情况。

3.救助标准

慈善医疗项目采取按病种定额救助的办法。病种认定标准由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按照国家CN-DRGs应用版执行。病种救助定额根据本年度筹资标准和实际参加人员测算确定。单次住院最低救助300元,最高救助5万元;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救助10万元。

4.不救助的情况

(1)非住院治疗。

(2)基本医保不报销的其他住院情况:

①健康体检、美容、整形等非疾病住院;

②工伤、违法犯罪和第三方全责导致的意外伤害等住院;

③住院治疗的医院尚未列入医院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的。

(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的。

5.其他

(1)慈善医疗项目属于群众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活动,自愿交费参加后,在互助年度内未享受到救助的人员、交费期间去世的人员或其他情形下的人员,其所捐助的互助费均不予退回;

(2)未参加基本医保或中断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到村(居)委按规定手续申请救助;

(3)骗取救助的,追回救助,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9月10日前)

1.街道研究制定《关于继续实施“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的实施意见》,召开动员会议,倡导各村(居)全体村(居)民开展慈善医疗项目。

2.公安派出所、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办)向各村(居)委提供户籍家庭人员信息,以便各村(居)摸清人员底数。各村(居)委以家庭为单位整理核对户籍人员名单,录入本村(居)慈善医疗项目专用管理系统。

3.各村(居)委召开两委会议研究提议、村(居)民议事会(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决议。决议报街道备案。

(二)全面发动阶段(9月11日-12月20日)

1.各村(居)召开村(居)民代表、党员干部、村(居)民组长会议宣传发动,逐户发放《城中街道“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告知书》,动员群众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群众通过手机APP“福村宝”在线交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直接交纳至指定账户,也可到村(居)委现金交费参加。2024互助年度的交费期限为2023年9月11日—12月20日,交费截止后不再接受交费参加。

3.各村(居)委将群众现金交纳部分于交费截止日后解缴至县慈善总会指定账户;各类各级支持资金也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划拨到位。

(三)启动救助阶段(2024年1月1日起)

街道根据实际参加人员数量和资金总量,在本街道慈善医疗项目专用管理系统上“一键设计”救助方案,第三方科技平台开始受理救助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协调联动。街道成立群众医疗项目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各村(居)开展群众慈善医疗项目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并指定一名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部门、各村(居)要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民生保障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切实把推进“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调解决制约慈善医疗项目工作发展的瓶颈和问题,扎实推进慈善医疗项目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手段,重点宣传慈善医疗项目的相关措施、目的和意义。各村(居)要通过张贴海报、悬挂宣传横幅、微信公众号、发放《告全体群众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村(居)全覆盖,群众参与率、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有提升。全体村(居)干部要积极主动率先参加、示范引领。要动员群众代表、小组长和老干部、党团员带头参加,并主动广泛传播,带动和影响身边群众。

(三)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各村(居)要指定一名兼职协管员负责具体工作。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和细化本村(居)推进慈善医疗项目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做到责任分解到人,任务包干到人,引导群众积极参加,争取实现全覆盖,让广大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民生福祉。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办法。2024年“民善康”项目列入村居年度综合考核,以完成比例确定考核得分。在村(居)年度考核中,完成在册户籍总人口70%的村居得基本分3分,每增加10%加1分,完成情况低于70%不得分。

(二)工作经费补助。根据县“民善康”慈善医疗项目工作经费拨付情况,结合各村(居)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村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在9月30日前,完成户籍总人口60%(含)以上,且12月20日前完成户籍总人口70%(含)以上设一等奖;在9月30日前,完成户籍总人口60%(含)以上且12月20日前完成户籍总人口60%(含)以上、70%以下的村,设二等奖;在9月30日前,未完成户籍总人口60%(含)以上,但在12月20日前完成户籍总人口70%的村设鼓励奖。9月30日前,未完成户籍总人口60%,且12月20日前未完成户籍总人口70%的村,不予补助工作经费。

社区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在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收缴人数的80%(含)以上,且12月20日前比上年度收缴人数提升10%以上的设一等奖;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收缴人数的80%(含)以上,且12月20日达到去年收缴人数设二等奖;其余设鼓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