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街道关于开展工业出租厂房先评后租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工业出租厂房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管理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办发〔2024〕13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安〔2024〕5号)《县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县工业出租厂房先评后租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安委〔2024〕19 号等文件要求,提出全县工业出租厂房先评后租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要求,将强化工业出租厂房管理作为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施“先评后租”,不断规范出租行为,建立工业出租厂房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出租厂房安全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实施范围
街道所有用于工业生产的新增出租的厂房。用于其他用途的出租厂房建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评估机制
1.工业出租厂房租赁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业出租厂房安全评估的责任主体,主要对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及目录外功能相近设备、淘汰设备、环保设施等)、消防安全等进行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工业厂房,出租方应当及时整改,在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出租厂房。
2.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安全、环保设施安全评估,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设备设施安全评估,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
3.若需县级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召集。
四、评估流程
(一)事前告知
各村、各社区要向辖区内所有已用于和准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产权人宣贯告知工业出租厂房“先评后租”工作要求和基本条件。
(二)企业申请
出租方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提交《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附件1),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佐证材料备评。
(三)现场评估
根据企业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清单,由安委办牵头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建设工作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掘港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等联合同步开展现场评估,相关评估材料应归档留存。
1.建筑安全评估
街道建设工作办公室按照《工业出租厂房建筑安全评估表》(附件2)确定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现场对照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需在评估意见中写明具体原因和整改建议。
2.设备设施安全评估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掘港分局按照《工业出租厂房设备设施安全评估表》(附件3)确定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现场对照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需在评估意见中写明具体原因和整改建议。
3.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照《工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附件4)确定的核查内容和核查标准,进行现场对照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不通过的,需在核查意见中写明具体原因和整改建议。
现场评估不通过的,待出租方整改完成后,由相应评估部门组织复评。全部评估通过的工业厂房,由街道出具《工业出租厂房安全评估意见书》(附件5)。出租方对外出租应当确保出租项目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承租方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五、后续监管
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县级数据,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帮扶。通过评估的工业出租厂房有项目入驻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消防条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出租厂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
2.工业出租厂房建筑安全评估表
3.工业出租厂房设备设施安全评估表
4.工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5.工业出租厂房安全评估意见书
如东县人民政府城中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出租厂房基本信息表
出租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房屋地址: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基本信息 |
实际情况 |
备注 |
1 |
厂区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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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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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租厂房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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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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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租厂房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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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厂房建筑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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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租厂房是否有土地证、房产证,建设的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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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备设施清单(含特种设备、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公辅设施等) |
是否出租设备设施,若出租请列明所有设备设施种类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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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出租方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佐证材料备评。 |
附件2
工业出租厂房建筑安全评估表
出租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估情况 |
1 |
产权证明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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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证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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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工程许可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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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许可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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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竣工验收报告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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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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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火灾危险性等级 |
写明具体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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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鉴定报告 |
提供相应的材料复印件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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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保设施 |
查看现场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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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评估意见 |
需对厂房情况综合评估 |
通过/不通过(原因) |
说明 |
对有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业出租厂房,出租方不需要提供安全鉴定报告;对没有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业企业厂房,出租方需要提供建筑厂房安全鉴定报告。 已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工业企业厂房,不需要提供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鉴定报告。 |
现场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业出租厂房设备设施安全评估表
出租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估情况 |
1 |
特种设备 基本信息 |
查看现场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核对资料和设备是否一致,检查使用检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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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种设备清单 |
查看现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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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设备目录之外的功能相近设备 |
查看现场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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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设备设施 |
查看是否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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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估意见:通过/不通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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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部门评估意见:通过/不通过(原因) |
现场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济发展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工业出租厂房消防安全条件现场核查表
出租方(签字、盖章):联系电话: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标准 |
核查情况 |
1 |
消防车通道 |
1.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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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车道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米,应当设置明显的提醒性、警示性标识,并划线立标、禁止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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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车通道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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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火间距 |
1.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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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间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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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间距内严禁堆放货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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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设施 |
1.厂房、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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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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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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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m2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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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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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标志 标识 |
1.建筑内应当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得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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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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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疏散 |
1.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一般不少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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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两侧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应从地面分隔至楼板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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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疏散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移门、卷帘门,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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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一、二级耐火单位等级的单层丙类厂房不大于80m,多层丙类厂房不大于60m,单多层的丁、戊类厂房距离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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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不得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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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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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装饰装修 |
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塑料扣板等易燃可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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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火灾 隐患 |
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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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核查意见 |
通过/不通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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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规范要求,逐项对标核查,逐项拍摄现场照片留痕存档; |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消防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工业出租厂房安全评估意见书
XX公司/个人:
你公司(个人)申请的XXX路XXX号的XXX厂区XXX厂房(具体位置见附件),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经我镇(区、街道)组织的工业出租厂房安全评估,现已具备出租基本条件,可以对外出租。
后续有拟承租项目时,须第一时间向经济发展部门报备,共同把关项目准入,加强项目入驻管理。
附件:厂区平面图(标明具备出租基本条件的房屋位置)
XX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