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08 11:1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部门、各窗口:

为切实加强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从工程建设源头上预防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投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南通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国土资〔2010〕1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主要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号);

3.《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年)(苏政复〔2006〕31号);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源部);

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5号)。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

根据《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我县均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评估项目范围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执行。评估的重点是:

1.商服、住宅用地项目。如:商场、宾馆、加油站、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用地项目。

2.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用地项目。如: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粮库、办公用房、放射性设施、军事设施、电力工程、垃圾和水处理设施等用地项目。

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项目。如:铁路、大于10公里的二级(含)以上公路(含桥梁)、大于3公里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大于10公里的管网及内河泄洪闸等用地项目。

4.凡不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工业用地项目,无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石油、化工等项目除外)。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具体程序

1.根据不同的类型,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评估;

2. 评估单位向局地质矿产科提交建设工程(项目)评估报告及相关备案材料;

3.局地质矿产科审查备案材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见附件)转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查。

4.项目建设单位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至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具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局相关部门必须从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和供地等环节共同把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关口。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登记工作由局地质产科负责,规划耕保、土地利用、土地储备中心等科室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工作。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为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建设用地报批前,各国土所、分局应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项目预审时,由规划耕保科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提交《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单独选址项目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中确定具体项目的地块,征地报批时由规划耕保科对用地单位是否提交《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查;存量建设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中没有具体项目的地块,在建设用地供地前,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计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划拔)供地时,由土地利用科负责对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审查,凡按规定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没有评估的,一律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清查补办的项目参照上述办法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附:1.如东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流程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如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