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7-06-09 14:34 累计次数: 字体:[ ]

局办各科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各分中心: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内网平台作用,进一步减少审批材料,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推进“3550”各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如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东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7年6月9日

 

 

 

 

如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件

共享信息库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内网平台作用,进一步减少审批材料,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推进“3550”各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政务服务中心(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批办件共享信息是指进驻中心大厅各部门办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证照、批文以及在审批过程中需重复提供的申办材料。将各类证照、批文以及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录入行政审批内网平台后,实现审批办件全程通用。

第三条 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共分四种类型:1.同一许可科室(窗口)不同审批阶段需办事人重复提供的证照、审批文件或其他申办材料;2.本许可科室(窗口)行政审批工作中形成的证照、审批文件,在其他许可科室(窗口)审批事项中需要使用的内容;3.企业群众申报审批事项过程中,同一材料需向多个许可科室(窗口)提供的内容;4.其他需企业群众重复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建设工作由局信息科、办公室共同负责共享信息库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机关科室、窗口的沟通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科室、窗口建立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共享目录、推广使用、录入共享材料及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科负责建立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统一建设并管理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审批办件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需求导向。各部门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审批办件信息共享需求,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

2.义务共享。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应在合法前提下无偿与其他部门共享。

3.高效便民。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在实施面向公民、法人的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能够确认的信息,不得让公民、法人重复提供。

4.安全保密。审批办件信息资源共享属于国家机关内部管理活动,共享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责任。未经信息提供部门许可,信息共享部门不得对外公开发布共享信息。信息科会同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交换过程和中央数据库的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章  采集与提供

第六条 信息资源录入是实现审批办件共享信息采集的前提和基础。各部门要明确专职管理员对审定的共享库目录清单产生的信息进行实时录入,可在审批过程中单项录入,也可从共享库目录清单中批量录入。

第七条 各部门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在软件中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共享条件、更新方式、更新时限等关键要素。

第八条 各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业务组并适时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共享信息原则上以实时同步方式提供。对尚不具备实时同步条件的,由信息提供部门和业务组共同据实确定更新周期。

第三章  获取与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目录系统检索、下载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信息,并通过行政审批内网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十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信息资源共享服务模式: 

(一)查询模式:即FTP共享模式,通过登录行政审批内网平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查询共享信息。

(二)直接交换模式:数据库中部门所需信息通过行政审批内网平台直接推送至部门的前置交换系统。

(三)接口模式:中心通过行政审批内网平台,以接口服务的方式,为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定制数据接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利用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数据比对校正本部门业务数据。对不一致的数据或者错误的数据,应当追溯至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并进行核查、纠错,及时更新业务数据,保证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的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信息使用部门若对信息提供部门提供的信息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业务组协调信息提供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更正。信息提供部门应及时向业务组和信息使用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部门采集共享库信息采取无纸化模式进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提供纸质文件的证照、批文、材料,信息采集部门从库中调取相应扫描件打印,由录入部门进行确认,核对无误后加盖录入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供正常办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安全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专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数据的录入和维护。管理员须由责任心较强的同志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变更时需报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信息使用部门负责管理获得的共享信息,对共享信息的滥用、泄密、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等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信息科依托行政审批内网平台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等,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八条 信息科负责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共享工作的日常监控,定期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共享情况纳入中心窗口绩效考评体系,对审批工作中及时将批文、证照等材料录入信息共享数据库的行政许可科室(窗口)给予加分鼓励。对加强共享信息库建设工作消极应对,并造成负面影响的行政许可科室(窗口)或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予以通报: 

(一)无理由拒绝将共享资源录入审批办件共享信息库;

(二)提供信息共享内容不能满足其他部门实际需求的;

(三)提供的共享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四)重复采集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资源,增加管理成本,给公民、法人增加负担的;

(五)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或者错误的信息,不进行核对和纠错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将获得的共享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