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84199436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编:2264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江苏省)通市如东县岔河镇黄河路88号 |
南通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南通叁陆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为满足市场需求,南通巨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2600万元,在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黄河路88号,租赁江苏凯捷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闲置厂房,购进高扭同向双螺杆挤出机流水线、搅拌机、切粒机、上料机等生产设备,建设年产4500吨塑料制品项目。项目实施后,可形成年产45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已取得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号为:东行审〔2023〕924号,并同意开展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
⑴本项目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氨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未捕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氨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破碎工序破碎机破碎过程全封闭,仅在设备启动前后微量的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标准。 项目废气均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措施可行。 ⑵本项目厂区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岔栟河;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接管至如东县岔河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处理后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自2026年3月28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后排放。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接管,对周边水体影响较小,措施可行。 ⑶本项目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经过厂房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等措施治理后,预侧厂界噪声测点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⑷本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出售给相关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合格处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