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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气象局 文号: 东气发〔2023〕4号
成文日期: 2023-05-06 发布日期: 2023-05-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如东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实施细则(试行)
如东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17:0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规范全县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服务机制,强化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服务工作的“靶向、精准”,根据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局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暴雨、暴雪、台风、大风等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服务工作。

一、服务定位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叫应”分为内部“叫应”和外部“叫应”。

内部“叫应”是指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提醒局长、分管局长、台长和相关科室人员关注天气情况的行为。

外部“叫应”是指本局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已经开始发生或将要发生,并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情况下,通过电话等手段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天气情况,提醒防范灾害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

本局内部“叫应”工作按照“全局联动、服务重点”原则开展,外部“叫应”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点面结合”原则开展。

现参照省局减灾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叫应”指导意见及省局内部“叫应”标准和工作流程,根据本地气象防灾减灾需求,制定本县重大气象灾害“叫应”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本地需要开展“叫应”服务的重大气象灾害类别、启动标准和具体实施流程,并实施“叫应”服务。

三、启动标准

1.内部“叫应”工作根据本局气象灾害触发指标(本局另行制定)实施。

2.出现以下情况,本局原则上应实施重大气象灾害外部“叫应”:

(1)发布台风、海区大风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以及暴雨、暴雪、雷暴大风、大风等红色预警信号。

(2)发布(1)以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估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

(3)在本行政区域内已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事件,或者已发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发布或升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估事件影响将持续或加重的。

(4)值班人员经过研判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可不受此标准和流程限制。

四、“叫应”对象

内部“叫应”对象主要包括值班台长、台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和局长。

外部“叫应”对象为县委、县政府分管副书记和副县长(必要时报告县委书记和县长)及“两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发改委分管主任、海事处处长、防汛办办公室主任。当重大气象灾害指向明确,“叫应”服务对象还应包括可能受灾害影响的镇(区、街道)书记、镇长。原则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负责“叫应”。

五、“叫应”内容、方式及流程

“叫应”内容包括天气实况、预报预警、风险预警和灾害性天气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信息。

“叫应”方式主要为电话、信息等方式,务必要确认对方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叫应”流程:

1.当预报有可能影响本地时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的台风、本地海区有平均风力9级或阵风11级以上的海区大风、6小时200毫米或小时降水100毫米的暴雨、6小时15毫米雪量的暴雪、12级以上的雷暴大风、阵风13级以上的大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在省市局预警发出的同时需启动“叫应”机制,局长或分管局长电话或微信或短信叫应县委、县政府分管副书记和副县长(必要时报告县委书记和县长),值班人员或台长电话叫应“两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发改委分管主任、海事处处长、防汛办办公室主任,分别告知预警主要内容。

2.气象台准备发布台风、海区大风橙色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暴雨、暴雪、雷暴大风、大风等红色预警信号时微信“气象工作群”内立即通知并@局长、分管副局长、台长、副台长、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未在群内呼应回复的人需电话通知,确保通知到位。局长或分管局长电话或微信或短信叫应县委、县政府分管副书记和副县长(必要时报告县委书记和县长),值班人员或台长电话叫应“两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局长、发改委分管主任、海事处处长、县域现代化治理中心主任、防汛办办公室主任。

3.重大灾害性天气开始影响后局长或分管局长电话或微信或短信定期向叫应对象告知灾害性天气实况和后续可能的影响。

六、其他

气象台设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服务业务台账,值班员详细记录“叫应”时间、方式、对象、内容和报告人等信息,并上报江苏预警叫应联动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