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东农(渔监)罚〔2025〕8号 |
陈敦建(苏东台渔养08202船实际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
陈敦建 |
苏东台渔养08202船长29.64m,主机总功率228KW,该船于2025年3月6日14时左右从洋口渔港航行进洋口外闸闸室待出港,14时02分,该船被“平安守护我在港”暨2025年第一期省级渔船进出港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在洋口外闸闸室登临检查,检查时船上共2人,分别为船长李泉、船副石同华,船上共携带两本职务船员证书,分别为:李泉:职务二级船长;石同华:职务二级船副,证书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之规定,该船应配二级船长1名、助理船副1名和三级轮机长1名。该船实际在船职务船员为二级船长1名和二级船副1名,缺少三级轮机长1名。当事人承认是苏东台渔养08202船实际经营人,且该船于2025年3月6日在洋口外闸闸室待出港时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未履行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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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农(海渔)罚﹝2025﹞1号 |
刘先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
刘先林 |
当事人刘先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鳗鱼苗 |
处罚种类:1、没收鳗鱼苗110未,已放归处置;2、罚款人民币450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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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农(内渔)罚〔2025〕3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一案 |
成建王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 |
处罚种类:1.没收渔获物0.85千克(已放流);没收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抄网1把;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渔获物0.85千克(已放流)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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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农(内渔)罚〔2025〕4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一案 |
李小亮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 |
处罚种类:1.没收渔获物2条鲫鱼(已放流);没收电瓶1只、逆变器1只、电抄网1把;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渔获物2条鲫鱼(已放流)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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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农(饲料)罚〔2025〕1号 |
正大预混料(南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
正大预混料(南通)有限公司 |
91320623718562926X |
谢连城 |
检测报告显示该批5%蛋中鸡复合预混合饲料CPC-LD-S52(生产单位:正大预混料(南通)有限公司)砷项目检测结果为21.55mg/kg,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相关规定。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310元;2.罚款叁仟陆佰贰拾元(¥3620)。 处罚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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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农(内渔)罚〔2025〕5号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一案 |
张丽华 |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 |
处罚种类:1.没收渔获物11条鲫鱼(已放流);没收电瓶1只、逆变器1只、抄网1把;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渔获物11条鲫鱼(已放流)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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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农(内渔)罚〔2025〕9号 |
赵建、缪三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赵建、缪三明 |
2025年4月5日15时左右,赵建和缪三明在如东县洋口镇杨楝园村三组缪三明家门前立新河东西250米左右范围内使用逆变器、电瓶及电抄网组成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鲤鱼和鲫鱼)10千克左右(已现场放流)。赵建、缪三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
处罚种类:1、没收渔获物(已现场放流);2、没收渔具(电鱼工具一套:逆变器1个,电瓶1个,电抄网1个);3、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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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农(肥料)罚〔2025〕1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南通昌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20623MA20D00J7M |
陈昌荣 |
抽样送检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Fe+Zn)含量,g/L,标准要求≥20,实测结果<1,单项判定不符合。检测结论:微量元素含量不符合NY1429-2010中的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
处罚种类: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肆元肆角(¥374.4)。 处罚依据:1.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2.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2号)第143项 |
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