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0-00287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0〕97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农安利剑2020”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局有关科室(单位),各驻镇畜牧兽医站:
根据国家、省和市《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要求以及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在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巩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安利剑”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如东县“农安利剑2020”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0日
如东县“农安利剑2020”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要求和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农安利剑2020” 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安全。现结合《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东农党组[2020]4号)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东农[2020]96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以下简称“种植养殖者”)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底线。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开展果蔬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牵头科室:局种植业管理科,参加部门:局安全监管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等)
(二)“利剑2号”行动。开展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的畜禽产品专项整治,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牵头科室:局畜牧兽医科,参加部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镇畜牧兽医站等)
(三)“利剑3号”行动。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水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养殖主体,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等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打击使用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牵头科室:局渔业渔政科,参加部门:县渔政监督大队、县渔政监督大队淡水中队、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等)
(四)利剑4号行动。开展“两品一标一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及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产品专项整治,着力整治“两品一标一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添加隐性成分和不遵守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等行为;重点整治不规范用标、假冒“两品一标”产品等行为;从严整治查处宣称“绿色有机种养殖”而实际未取得农业部门“两品一标”认证且未按绿色有机规程生产的经营主体,并列入不诚信名录,及时对外公示;全面排查县级以上各类扶持或认定名录中未落实追溯制度(含合格证制度)的经营主体,对不及时正常实施追溯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党组,并建议从扶持名录中取消。(牵头科室:局安全监管科,参加部门: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乡村产业发展科、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等)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告知种植养殖者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诚信生产经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指导种植养殖者加强风险防控。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开展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指导,开展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大力推广生态安全种植模式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科学安全用药。三是加强档案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监管对象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网格内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单位要深入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及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相关农业执法部门查处。在养殖环节发现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农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养殖过程中发现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按规定移交其他相关部门查处。三是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制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整改到位;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三落实”,完善台账管理,建立限期销号;对问题较大的生产主体开展“回头看”,固化排查整治成果,确保风险隐患整改到位,防止出现反弹。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按照省、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要求,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于风险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重点抽检水产品、蔬菜、禽蛋等。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控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的通报,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本级监督抽查范围。
(四)开展突击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击检查,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检查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生产过程规范性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加强跟踪督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突击检查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程序上报局“农安利剑2020”行动工作组。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在“农安利剑2020”行动期间,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通过多办案、办大要案和系列案,强化执法威慑力。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案件查处机制。对跨部门案件,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或发送协查通报,努力追根溯源,彻查源头,端掉窝点。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曝光典型案件,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四、实施步骤
各单位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开展“农安利剑2020”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中下旬)。明确整治内容和任务分工,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中下旬至11月上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围绕“农安利剑2020”四个行动,全面排查问题线索,打出一套风险排查、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的专项整治“组合拳”,严打重惩、打出声威、形成震慑、营造氛围,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三)迎查督导阶段(2020年8月至9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开展中期督查和明察暗访,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农安利剑2020”行动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农安利剑2020”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积极开展宣传报道,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安利剑2020”行动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管科,负责“农安利剑2020”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牵头科室及相关单位,要结合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开展好 “农安利剑2020”行动。主动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工作力量,把“农安利剑2020”行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今年继续把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数量纳入相关考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局安监科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渔政执法单位要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条线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农安利剑2020”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深入群众听取意见,打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社会共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期间实行信息月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2020年6月底前报送“利剑”行动整治方案及联络员。每月22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安利剑2020” 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3),每月23日前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4,只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县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附件5,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如遇重大情况随时上报。2020年11月23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成效与亮点、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相关报表和总结材料报送至我局 “农安利剑2020”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局有关业务科室。
局“农安利剑2020”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张新华(安全监管科),电话:0513-84532002;
“利剑1号行动”联系人:冯仕根(种植业管理科),电话:0513-84162216;
“利剑2号行动”联系人:耿金如(畜牧兽医科),电话:0513-81996181;
“利剑3号行动”联系人:杨士杰(渔业渔政科),电话:0513-84515325;
“利剑4号行动”联系人:徐海燕(安全监管科),电话:0513-84532002。
附件:1.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2.如东县“农安利剑2020”行动工作组
3.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序号 |
重点关注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
蔬菜 |
芹菜 |
甲拌磷、毒死蜱 |
氟氰菊酯、二甲戊乐灵、多效唑 |
普通白菜 |
克百威、毒死蜱 |
溴氰菊酯、啶虫脒 |
|
茼蒿 |
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
/ |
|
叶用莴苣 |
氧乐果 |
多效唑、腐霉利、多菌灵 |
|
辣椒 |
氧乐果、克百威 |
烯酰吗啉、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啶虫脒 |
|
韭菜 |
/ |
氯氰菊酯、腐霉利、虫螨腈 |
|
大白菜 |
甲醛 |
||
番茄 |
毒死蜱 |
丙溴磷 |
|
豇豆 |
克百威 |
灭蝇胺、多菌灵、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
|
茄子 |
克百威 |
||
菠菜 |
氟虫腈、毒死蜱 |
百菌清、多效唑 |
|
葱 |
乙酰甲胺磷、甲胺磷 |
||
芫荽 |
氟虫腈 |
二甲戊灵、多效唑 |
|
黄瓜 |
/ |
异丙威、多菌灵 |
|
葱 |
甲基异柳磷 |
霜霉威、腐霉利 |
|
芥菜 |
氟虫腈、毒死蜱 |
/ |
|
菜豆 |
/ |
吡唑醚菌酯 |
|
菜薹(心) |
/ |
啶虫脒、氯氟氰菊酯 |
|
油菜 |
/ |
吡虫啉、多菌灵、腐霉利、哒螨灵、啶虫脒 |
|
油麦菜 |
/ |
多菌灵、灭蝇胺、腐霉利、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 |
|
萝卜 |
/ |
氯氰菊酯 |
|
山药 |
/ |
多菌灵、嘧霉胺、咪鲜胺 |
|
苜蓿 |
/ |
多菌灵 |
|
樱桃番茄 |
毒死蜱 |
丙溴磷 |
|
草莓 |
/ |
烯酰吗啉 |
序号 |
重点关注品种 |
重点关注参数 |
|
禁用停用药物使用 |
常规药物超标 |
||
畜禽 产品 |
猪肉 |
磺胺类 |
|
禽肉 |
氧氟沙星、呋喃唑酮、 |
氟苯尼考 |
|
牛肉 |
盐酸克伦特罗 |
/ |
|
鸡蛋 |
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多西环素、呋喃唑酮、金刚烷胺 |
/ |
|
水产品 |
鲫鱼 |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草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鲈鱼 |
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磺胺嘧啶 |
|
乌鳢 |
氧氟沙星、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磺胺嘧啶 |
|
基围虾 |
氯霉素 |
/ |
|
鲤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 |
|
鳊鱼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
对虾 |
/ |
恩诺沙星 |
|
牛蛙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恩诺沙星 |
|
甲鱼 |
氧氟沙星 |
/ |
|
黄鱼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附件2
如东县“农安利剑2020”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
贯彻执行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等问题,结合《关于调整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县管干部工作分工的通知》(东农党组[2020]4号)文件精神,现成立如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安利剑2020”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管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组 长:周建斌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新华 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冯仕根 局种植业管理科科长
耿金如 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杨士杰 局渔业渔政科科长
管信山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吴 锋 县渔政监督大队大队长
周汉林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韩益飞 县园艺站站长
成 员:徐海燕 局安全监管科副科长
瞿钰峰 局种植业管理科副科长
陈俊峰 局畜牧兽医科副科长
王瑞高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黄锡全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郭亚东 县渔政监督大队淡水中队中队长
许向阳 局渔业渔政科工作人员
汤 勇 局安全监管科工作人员
附件3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行动 名称 |
重点产品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 (个) |
行政执法案件数(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开展监督抽查样品数 (批次) |
监督抽查检出不合格样品数 |
媒体 宣传 (次) |
发放 宣传 材料 (份)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
“利剑1号”行动 |
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 |
使用蔬菜水果禁限用药物 |
||||||||||||||
违反安全间隔期规定 |
||||||||||||||||
未按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 |
||||||||||||||||
“利剑2号”行动 |
畜禽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 |
||||||||||||||||
生猪屠宰 |
||||||||||||||||
“利剑3号”行动 |
养殖水产品 |
使用禁用、停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假水产养殖用兽药 |
||||||||||||||||
合计 |
||||||||||||||||
“利剑4号”行动 |
农业部门认证的“两品一标一基地”产品 |
使用禁限用药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违规用标 |
||||||||||||||||
非农业部门认证的“两品一标”产品 |
使用禁限用药物 |
|||||||||||||||
违反休药期规定 |
||||||||||||||||
违规用标 |
||||||||||||||||
合计 |
说明:1.每月22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统计数据。
2.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3.“利剑1号”行动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县渔政监督大队淡水中队、局畜牧兽医科、种植业管理科报送;“利剑2号”行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局畜牧兽医科报送;“利剑3号”行动由局渔业渔政科、县渔政监督大队淡水中队报送;“利剑4号”行动由局安全监管科报送。
附件4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帐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 销号 |
说明:1.此台帐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2020年5-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号 |
设区市 |
品种 |
抽查县(市、区)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 |
|||||||
说明:每月23日前报送,只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附件6
“农安利剑2020”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
“利剑1号”行动 |
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利剑2号”行动 |
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利剑3号”行动 |
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利剑4号”行动 |
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农安利剑2020”行动总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
电话 |
手机 |
|||||
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