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1-00132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1〕1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扎实抓好渔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工作的通知 |
各沿海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为认真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沿海渔港和渔船综合治理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意见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99号)精神,根据《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苏农渔〔2020〕25 号)、《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通安委办〔2021〕32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东办〔2020〕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渔船中全面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下简称安责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施行渔船“安责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渔船“安责险”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以下简称《意见》)中都明确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责险” 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法》和《意见》的出台为全面推行渔船“安责险”制度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契机,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意见》的具体体现。
(二)推行渔船“安责险”制度是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渔船“安责险”制度是推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必要之举,是提升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力措施。推行渔船“安责险”制度有利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有利于促进船东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调动船东加强渔船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和风险防控功能,促进船东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完善船东发生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后的经济保障机制,维护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认真抓好渔船“安责险”的措施落实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渔业领域全面实施,以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代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我县所有渔船船东必须为从业人员投保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渔船“安责险”)。
(一)明确保险实名制。2021年8月1日起,全县渔船全面实施渔船“安责险”制度。2020年12月1日起全县渔业互助保险一律实行实名制保险。凡参加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渔船“安责险”)的渔船船东可享受各级财政保费配套补助。
(二)推进保险全覆盖。各地、各单位和各企业及船东要积极推动,所有渔船必须全部纳入我县政策性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强制实施范围,实现渔船“安责险”制度的全面覆盖,充分发挥渔业互助保险在推进渔业产业发展、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中的机制优势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器”“安全阀”的重要作用,有效防止渔民因灾致贫返贫。
三、确保所有渔船“安责险”应保尽保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进渔船“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人,落实渔业企业和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渔船“安责险”制度落实到位。请各镇区、街道于2021年7月31日下班前,将附件填报至县渔政监督大队,联系人王成林,电话80863005,邮箱84371708@qq.com。
(二)夯实工作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推进渔船“安责险”目的意义,认真解读政策要求以及全面施行“安责险”的成效经验,提高全社会对施行渔船“安责险”的认知水平,积极营造主动投保渔船“安责险”的良好氛围。各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县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渔业互助保险服务机构等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指导和服务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做好渔船“安责险”的投保理赔等工作,把落实渔船“安责险”制度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保障举措,要结合渔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保险到位情况的严格把关,确保渔船“安责险”施行全覆盖。
(三)加强监管检查。渔船“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将纳入2021年全县“平安渔业”创建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各地、各单位要加大渔船“安责险”制度施行情况的监管检查,切实加强渔船“安责险”制度执行到位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将渔船实施“安责险”情况与安全教育培训、出海日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坚决压实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渔船“安责险”制度的有序实施。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如东县施行海洋渔船“安责险”制度组织网络成员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号码 |
备注 |
1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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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办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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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渔船服务组织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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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体业务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