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2-00146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2〕1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0-08 | 发布日期: | 2022-10-08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如东县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
为持续深化农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农办机〔2021〕12号)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规〔2021〕1号)等文件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试行“灰黑名单”制度,现将《如东县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30日
如东县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农机从业人员依法安全生产,进一步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粮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点、农机报废企业等)和农机从业人员。
第三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和镇(区、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负责全县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镇(区、街道)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灰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上报、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具体分为“灰名单”和“黑名单”。
第五条 “灰名单”的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灰名单”认定:
1.依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在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1)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2)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3)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4)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5)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6)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2.在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或日常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农机安全隐患的:
(1)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与无资质人员驾驶操作的;
(2)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用油用气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防火灾、防爆装置、消防安全装置不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且未按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间完成隐患整改的;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它存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3.根据《如东县滩涂运输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滩涂运输拖拉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的:
(1)无证驾驶滩涂运输拖拉机的;
(2)滩涂运输拖拉机在道路上载人行驶的;
(3)滩涂养殖企业使用或雇佣牌证不全的滩涂运输拖拉机或两证不全驾驶员的;
(4)各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在一年内对同一滩涂运输拖拉机及其驾驶员下发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累计超过三次的;
(5)经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存在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灰名单”的管理:
1. 列入“灰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由县镇两级开展不定期检查;
2.“灰名单”管理期为一般为3个月,在管理期内暂停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补贴、农机化项目立项及项目补助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在管理期内完成隐患整改形成闭环,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供佐证材料,经镇(区、街道)核实后即退出“灰名单”,可继续享受相关农机补助政策。
第六条“黑名单”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黑名单”的认定:“灰名单”管理期内未能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或经查实存在虚假整改行为的。
(二)“黑名单”的管理:
1. 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
2.列入“黑名单”的组织及个人,暂停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补贴,取消当年度农机化项目立项及项目补助和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涉及违法的,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3.隐患整改完成的,自动退出“黑名单”,未完成整改的顺延至下一年度“黑名单”。
第七条 “灰名单”的设立:由镇(区、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对拟进入“灰名单”主体进行信息核实和讨论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知当事人,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名单主体即进入“灰名单”管理,镇(区、街道)农机主管部门落实管理措施。
第八条 “灰黑名单”的进入和退出情况应及时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镇(区、街道)农机主管部门在信息归集时不得瞒报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个人。
第十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如东县“灰黑名单”信息报送表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名单 类型 |
组织名称 /个人姓名 |
身份证号/企业机构代码 |
地址 |
农机安全 隐患类型 |
建议列入 名单原因 |
建议退出 名单原因 |
联系方式 |
备注 |
灰(黑)名单 |
||||||||
注:附佐证资料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