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2-00004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1〕206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东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1〕18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7〕3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行为,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结合全县实际,组织制定了《如东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如东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病死牛羊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便〔2021〕18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申报、勘验、收集、暂存、转运、处理、补助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及时处理、清洁生产、合理利用”为目标,建立“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程监管”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收集处置工作总体按照“养殖户申报、保险公司(驻镇畜牧兽医站)受理、镇定点集中收集、县收运处置”的运作模式实施。
第四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指导和财政补助等工作。
第五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原则上全县每个镇(区、街道)建设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临时堆放点。
收集点建设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四周有围墙,场地要硬质化,配套建设办公室、堆尸房、卫生间、污水池、消毒池(长4米、深30厘米,与门同宽)、消毒器械等设施设备,堆尸房内必须安装大功率空调,建设规模必须能满足属地病死动物收集工作需要。各地必须在2022年9月底前,把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收集点进行升级改造到位,县级验收合格后将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镇建设示范收集点,县将在奖补资金方面适当倾斜。
第七条 全县建设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处理全县发生的病死动物。在特殊情况或应急情况下,病死动物量超出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能力时,协调垃圾发电厂临时焚烧处理。
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要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提档升级,厂区布局更加合理、功能齐全,各功能区独立设置。要加强生物安全防控,生产区入口设置消毒池,厂区道路实行净道污道分开,建设1个洗消中心,配全配齐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时做好清洗消毒工作。生产区实行负压通风,生产车间全封闭,生厂过程自动化,现场管理规范化。新建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审批,工艺流程要符合“高温干化”工艺要求,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产生的动物油、骨肉渣不得流入食品、饲料生产环节。
第八条 养殖场(户)申报。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猪的,应及时通过保处联动信息化系统向所在地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进行网上申报;参加养殖保险的由承保机构在保处联动信息化系统内进行筛查确认。
第九条 保险公司(驻镇畜牧兽医站)受理。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接到养殖场(户)申报后,应当及时安排畜牧兽医人员登门进行现场勘验,对疑似异常死亡的,属地畜牧兽医站要组织会诊,并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承保机构接养殖场(户)申报后,须及时安排人员到场勘验,并按规定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十条 现场勘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理赔和兽医勘验人员应当根据要求,核查养殖场(户)的饲养、保险情况,检查养殖档案、防疫记录、保单等台账资料,初步诊断死亡原因,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保险理赔等手续。
(二)拍照时,病死猪统一采用同向左侧卧方式(右耳向上),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猪数量或尺寸大小、拍摄时间等信息。
(三)发现有批量死亡的病死猪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 镇定点集中收集。各镇(区、街道)建立病死动物专业收集运输队,负责把辖区内的病死动物及时从养殖场(户)收运到所在地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收运车辆要贴“动物无害化收集专用车”标识,车厢做到相对密封、防渗防漏,并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收运人员到养殖场(户)收集时,要现场核实病死猪数量,核查养殖场(户)信息及勘验信息,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镇(区、街道)要派官方兽医到所在地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开展监管工作。官方兽医要执行以下规定:
(一)现场核实病死猪数量、大小,并做好相关登记手续。
(二)督促及时转运收集的病死猪,现场监督运输车辆的装运,做好与运输人员的交接,并填写相关转运交接记录。
(三)当病死猪不能及时进行转运需暂存于收集点的,应存放到冷藏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督促镇收运人员加强收运车辆的清洗消毒并做好个人防护,督促收集点工作人员做好收集点场地、环境的清洗消毒和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县收运处置。县级运输工作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县级运输车辆转运工作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耐腐蚀、防渗漏的要求,车厢贴有“动物无害化处理专用车”标识,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便于实时监管。
(二)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设定的路线及时将病死猪从各镇(区、街道)收集点转运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运输车辆驶离收集、暂存等场所前,以及卸载病死动物后,应当及时做好清洗和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规范处置。无害化处理中心在运输车辆入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产物出场都应当提前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处置过程执行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入场时,驻无害化处理中心官方兽医应当监督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逐车核对病死动物转运交接记录,抽查病死猪数量或重量,并填写相关接收记录。
(二)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当及时对转运来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入库暂存冷藏,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驻场官方兽医应当监督场方做好无害化处理和产物产出出场管理,做好无害化处理、产物产出出场记录。
(四)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动物油、尸渣不得流向食品、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油只能作工业用,尸渣用于生产有机肥。无害化处理中心销售动物油和尸渣时,应当索要、审查、留存购买方资质材料,签订销售合同,并报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台账资料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十五条 建立生猪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运行机制,扩大养殖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县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及时会同保险经办机构加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简化理赔流程,提升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全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指导相关人员规范使用远程视频监控、智慧动监、保处联动等信息化系统,加强对病死猪的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每月2号前应当对辖区内上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会同所在镇(区、街道)财政局复核、确认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八条 镇(区、街道)收集点负责人要做好日常收集病死猪的登记工作,以及收集点清洗消毒登记工作,相关记录保存2年。
第十九条 稳步推进牛、羊、禽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先把病死羊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施牛、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对病死牛、羊、禽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时,处理流程及管理方法参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畜禽屠宰企业产生的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统一到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给予财政补助。
(一)补助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实施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对中小散户病死猪损失、收集转运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实行自行处理或参加保险的大型养殖场原则上不予补助。补助资金涉及集中处理的查勘、收集、运转、处理等相关环节。补助对象为生猪养殖场(户)、镇病死动物收集运输组织、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收集点、驻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动物医院(包片兽医)等方面;养殖环节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补助中,对养殖场(户)暂不补助,仅补助查勘、收集、运转、处理等环节。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实行补助。
中央财政养殖环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二)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补助标准:
1.养殖场(户)补助。对养殖场(户)发生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重6-15公斤,标准为10元/头;病死猪体重15 -50公斤(含15公斤),标准为35元/头;病死猪体重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标准为50元/头。体重在6公斤以下的病死奶猪不享受养殖场(户)补助,其它环节费用补助按每5头奶猪折算1头中猪计算;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胎等不予补助。
2.镇级收集运输补助。将全县养殖环节病死猪、羊集中无害化处理纳入镇级统一收集运输范畴。对养殖场(户)发生的病死猪、羊无论个体大小,收集运输费用标准统一为20元/头(只),用于专业收集运输费用支出。因猪、羊饲养量较小形成运输费用不足部分由属地镇级财政负责。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处理费用。无害化处理中心病死猪、羊处理费用为20元/头(只)。县级运输病死猪、羊费用6-8元/头(只),当年处理病死猪、羊量在10万头(只)以下时,按8元/头结算;当年处理病死猪、羊10万头以上时,超出部分按6元/头结算。
病死牛、禽的运输和处理费用由养殖业主承担;若属无主的,则由属地镇级政府承担。病死牛处理费用为500/吨,病死禽处理费用为800/吨。
经测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年处理量病死猪、羊达10万头(只)时方能保本运行。为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正常运转,当年处理量低于10万头(只)时,县财政给予补助,依据差额数量以每头补助20元的标准执行。
4.现场勘验费用。对参加现场勘验登记兽医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猪(羊)6元/头(只),用于登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防护消毒用品购置、交通费用及数据上报等方面支出。
5.收集点运行、监管费用。补助各镇(区、街道)收集点日常运行费用,以收集病死猪、羊数量为依据,标准为2元/头,用于收集点清洗消毒、水电、办公耗材及日常管理等运行支出。监管费用补助标准为2元/头(以收集病死猪、羊数量为依据),用于官方兽医到收集点监管及到场进户核查交通、卫生防护消毒用品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
6.其他相关环节。群众举报的无主病死猪、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养殖场(户)、货主不享受补助,收集运输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
屠宰环节补助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按实际头数计算,病害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成1头猪计算,屠宰企业(实际所有人)补助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单位费用补助标准为80元/头。
执行以上补助标准时,如当年测算补助资金总额超出省级以上补助标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现行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超出部分在上级下达的农业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中调剂;如当年省级以上项目资金用不完的,转下年度使用。
养殖场(户)补助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新调整的补助标准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到县财政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及时给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查处;对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