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70/2021-00177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东农〔2021〕1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2021-2023年如东县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2021-2023年如东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
2021-2023年如东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2021〕13号)和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以满足农民群众和现代农业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巩固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突破提升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
(二)突出支持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围绕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三)突出支持风险防控和服务效能提升。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提升风险防控技术化手段,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推广远程核验,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补贴异常情形和违规行为的排查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补贴机具种类。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附件1)。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要求见附件2)。补贴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乘坐式插秧机、谷物烘干机、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这五类机具的,应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xx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59002086 ”的监督标识。
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组织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在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之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相关要求以省农业农村厅的文件要求为准。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为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五、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探索创新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方式,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承租补贴等补贴方式。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实施。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当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时,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县级将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供货单位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供货单位向购机者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并提供机具、加盖公章后的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喷印监督标识。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补贴资金申领
1.购机者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购机者本人未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导致补贴申请无法受理的,后果由购机者本人负责。购机者必须本人办理购机手续,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1)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2)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购机者一折通账号或服务组织银行账号。个人账号不是购机者本人的,还需提交购机者与账号户主的关系证明;
(4)实行牌证管理机具需提交行驶证原件、盖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章的登记证书编号材料;
(5)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需提交安装确认表(附件3);
(6)外地购机者还需提交本地承包合同或作业协议等材料。
2.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补贴申请。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当地办公场所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
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核对补贴对象条件。受理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给购机者签字,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复印件、盖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章的登记证书编号材料、安装确认表、承包合同或作业协议(外地购机者)等材料,形成档案材料。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供货单位进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的操作权限,严禁供货单位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验出具初审意见。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鼓励开展远程视频核验,并由购机者电子签名承诺真实性。单台机具补贴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增氧机、投饲机、揉丝机作为非重点机具,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审验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购机补贴清册)报县农业农村局。
4.县农业农村局形式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将镇(区、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数据核对,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县、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
购机者线下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归集整理,年终交县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线上办理由县农业农村局保存,保存期为5年。
5.县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形式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县财政局。
6.县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确保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兑付结果反馈县农业农村局。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7. 已补贴机具退货。购机者与供货单位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财政局,然后凭县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
(1)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制订、补贴申请受理审核与结算、补贴监管与违规投诉处理、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五个重点环节,建立内控规程和制度并公布执行。
(2)培训指导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3)日常管护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强化对录入信息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4)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
(5)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做好补贴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工作。
(7)公布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部门。
(8)做好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二)县财政局
(1)指导镇(区、街道)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县农业农村局。
(3)对乡镇财政部门监管,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购机补贴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核查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三)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录入)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初审意见。
(3)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补贴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5)负责本镇(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
(四)镇(区、街道)财政部门
配合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做好一折通信息录入、核对工作等。
(五)购机者
1.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及时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2.超过年度享受补贴总额上限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配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办理机具核验手续。
(六)供货单位
1.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严禁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喷印监督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规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组织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要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重点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切实担负起政策实施领导责任;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落细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及时预警办理时限。各地要及时安装带有摄像功能的产品,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确保按规定时限办理。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对经应急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整改到位的购机者,可凭认定证明暂停办理其补贴手续。切实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全面互联互通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以便民、规范、高效为原则,公开公示购机补贴申请办理工作流程,每半月汇总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投诉咨询电话等部省规定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镇(区、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农财两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苏农机〔2021〕2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每年对所辖镇(区、街道)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附件1
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共补贴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
大类 |
小类 |
中央财政补贴品目 (15大类41个小类141个) |
省级财政补贴品目 (6大类7个小类10个) |
1.耕整地机械 |
1.1耕地机械 |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
|
1.耕整地机械 |
1.2整地机械 |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1播种机械 |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水稻直播机 2.1.7精量播种机 2.1.8整地施肥播种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2育苗机械设备 |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3栽植机械 |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
|
2.种植施肥机械 |
2.4施肥机械 |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1中耕机械 |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
|
3.田间管理机械 |
3.3修剪机械 |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
3.3.4割灌(草)机 |
4.收获机械 |
4.1谷物收获机械 |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4.收获机械 |
4.2玉米收获机械 |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
4.收获机械 |
4.3蔬菜收获机械 |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
|
4.收获机械 |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
4.4.1采茶机 |
|
4.收获机械 |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葵花籽收获机 |
|
4.收获机械 |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
4.6.3大蒜收获机 |
4.收获机械 |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搂草机 4.7.3打(压)捆机 4.7.4圆草捆包膜机 4.7.5青饲料收获机 |
|
4.收获机械 |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1脱粒机械 |
5.1.1花生摘果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2清选机械 |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3干燥机械 |
5.2.1谷物烘干机 5.2.2果蔬烘干机 5.2.3油菜籽烘干机 |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4种子加工机械 |
5.4.1种子清选机 |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1碾米机械 |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
6.1.2碾米加工成套设备(资质采信试点)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2果蔬加工机械 |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3茶叶加工机械 |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4剥壳(去皮)机械 |
6.4.1花生脱壳机 |
|
7.农用搬运机械 |
7.1装卸机械 |
7.1.1抓草机 |
7.1.2码垛机(资质采信试点) |
7.农用搬运机械 |
7.2运输机械 |
7.2.1田间搬运机 |
|
8.排灌机械 |
8.1水泵 |
8.1.1离心泵 |
|
8.排灌机械 |
8.2喷灌机械设备 |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
|
9.畜牧机械 |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
|
9.畜牧机械 |
9.2饲养机械 |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
|
9.畜牧机械 |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2贮奶(冷藏)罐 |
|
10.水产机械 |
10.1水产养殖机械 |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无人投饲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
|
10.水产机械 |
10.2水产捕捞机械 |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
|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12.1平地机械 |
12.1.1平地机 |
|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12.2挖掘机械 |
12.2.1挖坑机 |
12.2.2农用挖掘机(小型) |
13.设施农业设备 |
13.1温室大棚设备 |
13.1.1热风炉 |
|
13.设施农业设备 |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
|
14.动力机械 |
14.1拖拉机 |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
|
15.其他机械 |
15.1养蜂设备 |
15.1.1养蜂平台 |
|
15.其他机械 |
15.2其他机械 |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4旋耕播种机 15.2.5大米色选机 15.2.6杂粮色选机 15.2.7秸秆膨化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瓜果取籽机 15.2.20脱蓬(脯)机 15.2.21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2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
15.2.23茶园防霜机 15.2.24集蛋机 15.2.25料塔(资质采信试点) 15.2.26钢板筒仓(资质采信试点) |
附件2
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标识是证明产品唯一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铭牌要求
(一)铭牌内容。
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苏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应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二)铭牌印制。
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三)铭牌材质。
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四)铭牌固定。
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
二、出厂编号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二)应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在我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须按“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或企业自定的方法(应体现唯一性)编制。
三、合格证要求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要求
(一)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和产品型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如采用“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编制出厂编号,不需打印产品型号)。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插秧机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三)各设区县可根据实际,确定有关机具喷印监督标识。
五、其它要求
(一)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承担。
(二)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进行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三)实行二维码管理补贴机具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3
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购机者名称 |
安装地点 |
|||
联系电话 |
||||
产品名称 |
出厂编号 |
|||
发票号码 |
||||
供货单位名称 (生产企业)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品目 |
||||
内容 |
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配置参数要求 |
实际安装情况 |
||
1 |
规格型号 |
|||
2 |
功率 |
|||
3 |
容积 |
|||
4 |
…… |
|||
说明 |
按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及产品规定的配置、参数等验收 |
|||
供货单位签字盖章(日期): |
购机者 签字 |
|||
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形式核实意见 (日期): |
合格()不合格()签字盖章 |
注: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机具安装确认事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核实并经县农业农村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