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5070/2025-0011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文号: 东农〔2025〕75号
成文日期: 2025-08-13 发布日期: 2025-08-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8-17 11:0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承保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业保险工作要求,助力生猪稳定生产,防范养殖风险,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县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苏财金〔2020〕51号)、《关于新增和调整完善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通知》(苏农险〔2022〕11号)等文件精神,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和保费具体如下:

(一)能繁母猪

每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金额为1500元,保险费率为7%,保费为105元。各级财政保费补贴80%,参保对象自缴保费20%。即各级财政补贴84元/头,参保对象自缴21元/头。

保险标的能繁母猪应当符合下述四个条件且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险期间为当年9月20日起至次年9月19日止。

(二)育肥猪

每头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4%,保费为40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80%,参保对象自缴保费20%。即各级财政补贴32元/头,参保对象自缴8元/头。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5倍的按2.5倍计算。保险标的育肥猪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三个条件:

1.该品种必须在当地有1年(含)以上饲养历史;

2.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

3.保险期内的育肥猪每头体长在50CM以上(含)。

保险期间为当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10月14日止。

(三)羊

每头羊养殖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56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60%,参保对象自缴保费40%。即各级财政补贴33.60元/头,参保对象自缴22.40元/头。投保数量按当年累计存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计存栏数低于投保存栏数的1.5倍的按1.5倍计算。

保险标的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投保的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羊满3月龄且体重8公斤(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3.羊存栏量30头以上(含);

4.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5.羊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期间为当年10月25日起至次年10月24日止。

(四)仔猪

每头仔猪养殖保险金额为300元,保险费率为8%,保费为24元。各级财政补贴保费70%,参保对象自缴保费30%。即各级财政补贴16.80元/头,参保对象自缴7.20元/头。

保险标的仔猪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七个条件,应将符合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仔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投保时仔猪在7日龄(体重2.5公斤)以上(含)2个月(体重小于15公斤)以下;

3.仔猪存栏量400头以上(含);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6.仔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7.仔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期间按不同的投保方式确定:

1.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即仔猪畜龄7日龄(体重2.5公斤)起至2个月(体重达到15公斤)或出栏进入育肥期时止,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按年计划饲养量(出栏量+存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当年9月20日起至次年9月19日止。

)蛋鸡

蛋鸡保险金额为20元/只,保险费率为6%,保费为1.2元/只。各级财政对参保对象保费补贴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即各级财政补贴0.72元/只,参保农户负担0.48元/只。

)肉鸡

肉鸡物化成本保险金额为15元/只,保险费率为3%,保费为0.45元/只。各级财政对参保对象保费补贴60%,参保对象负担保费40%。即各级财政补贴0.27元/只,参保农户负担0.18元/只。

二、运作方式

根据市级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释放市场活力,自2019年9月1日起,我县养殖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转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自主经营,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三、调查统计

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调查统计,是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重要基础。各镇(区、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调查统计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调查、统计。首先从镇(区、街道)财政局一卡通系统中导出所有农户的主要信息资料,如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然后由调查人员逐村、逐场、逐户开展调查统计,做到“三见三对应”,即:见人、见猪(羊)、见榜,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号码“三对应”。要严格掌握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的界定标准,做到不虚报、不漏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各镇(区、街道)要组织财政、畜牧兽医、村干等人员,按照统一要求和格式实施调查统计工作,保险公司人员应共同参与做好大中型养殖户(场)的前期调查统计工作。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投保头数、缴纳保险费金额都必须经投保人确认,并在《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签字同意,保险分户承保、理赔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保费收取

我县新一轮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工作分险种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完成。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当年8月20日前完成。

农户自缴保费的部分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组织收取,并于当年9月10日前汇款至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如东县财政局,开户行:农行如东县支行,账号:710101040000017。

五、灾损理赔

政策性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公开程序,统一标准,张榜公布,力求准确。严格按照《江苏金融监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行动方案的通知》(苏金发〔2025〕25号)理赔标准执行。根据参保死亡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的品种、体重、体长、市场价格、是否足量参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赔款要及时汇至农户(养殖场)一卡通系统。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保险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由各承保公司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专家进行查勘定损。对未足量参保的,要按参保的比例计算赔偿。新参保的保险母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新参保的育肥猪,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新参保的羊,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含)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

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县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责,对辖区内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负有宣传、管理、协调、监督等职责。

根据江苏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保处联动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苏农牧办发〔2020〕11号)及如东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县“保处联动”网络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东动卫监〔2020〕7号)文件精神,我县自2020年7月1日起无害化“保处联动”网络平台正式运行。具体做法:无害化处理“保处联动”网络平台共有无害化处理申报、兽医勘验、保险定损、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置五个步骤。

七、相关工作要求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保险工作推进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镇(区、街道)相关部门和村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抓好落实,及时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的调查统计、保费收取、防疫、畜禽标识的佩戴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能繁母猪、育肥猪、羊、仔猪、蛋鸡、肉鸡理赔查勘技术鉴定、防疫和畜禽标识佩戴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险资金的管理;县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镇(区、街道)要根据各险种保险期间及时做好调查数据的登记汇总上报及保费的收取解缴、参保信息的电脑录入等工作,在保费收取时,应及时出具《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不得有先收取保费,事后补开《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的现象发生。保险公司与村、农户(养殖场)签订好保单,完成承保的相关工作。《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缴费/投保凭证》发放要有领用手续,参保结束后,对已使用、空白、作废的要由承保公司全部收回。对选择性投保的养殖户(场),在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经提醒仍不足额投保可予以拒保。

今后,如果上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没有新的政策或保险条款的调整,县级将不再每年下发通知,继续按本文件通知精神执行。

                               如东县农业农村局        如东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