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单位:
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指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政策优化土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土地复垦是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社会发展的一项有效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体措施,对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及占补平衡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确保全面完成土地整治项目复垦任务,并顺利通过上级验收。
二、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入库
1.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项目情况应当予以公示,切实保护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2.各村(社区)根据项目要求申报建立项目备选库,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其中占补平衡项目:单个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地块数不得超过10块,每个地块新增耕地不小于0.5亩;增减挂钩(含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单个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小于3亩,所包含的复垦地块不得超过1O个,单个复垦地块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小于0.3亩。
3.地类要求。占补平衡项目:未利用地以及坑塘(地类号:114)、农村道路(地类号:104)、沟渠(地类号:117)、田坎(地类号:123)、设施农业用地(地类号:122)和河流水面(地类号:111)等农用地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形成的耕地,可以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增减挂钩项目:指标来源应为村庄(地类号:203)和采矿用地(地类号:204)两个地类。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项目所包含的地块应为采矿用地(地类号:204)、工业用地(地类号:061)、交通运输用地(地类号:101、102、103、105、106、107)、水库水面(地类号:113)和水工建筑用地(地类号:118)。
(二)项目实施管理
1.挂钩和占补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
2.各村(社区)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负责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中挂钩项目涉及地块的拆旧、垫青、清障、迁坟、伐树、土地平整、种植等工作以及占补平衡项目涉及的土源落实、冲浆、填埋、种植等工作全部由各村(社区)实施,费用镇政府实行包干到村(社区)。在平整过程中,各村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不得出现阻挠施工等现象。
3.经招投标落实的施工单位必须是具有三级及以上水利、市政、建筑、拆除等相关资质的法人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给个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国土部门要求完善相关的台账资料,由镇政府招标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的监理。
4.项目实施过程中,村两委和村监委会共同对土地复垦图斑土地上的构建造物残值和拆除工程量进行现场测算,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镇联系村(社区)班子成员和分村镇干把关。涉及农户补偿的由各村签署协议,涉及工程施工的要签署合同,确保协议、合同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5.各村(社区)要确保申报项目实施一次性通过上级部门终验。如终验不合格,将按原渠道返还拨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如新增耕地面积在终验中被扣减,扣减面积的经费要原渠道返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所负责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工作;财政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资金结报、承包土地的流转发包以及耕地质量的评价提高;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等;镇纪委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督。
(三)项目后续管理
1.项目通过验收后,新增耕地原为村(社区)集体土地的,不得计入个人承包面积。各村(社区)要尽快组织恢复耕种,不得改变农业种植用途,不得用于建房、植树、养殖、挖塘等项目,一旦改变,责令所在村(社区)限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项目通过验收后,原国有土地或镇集体土地由所在村(社区)组织耕种,但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3.项目通过验收后,镇、村(社区)共同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后期管护,跟踪管理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镇农业服务中心,各村凭协议、合同以及有效票据到镇农业服务中心结报,工程费转到施工单位银行账户,补偿费打入农户“一折通”,不得直接支取大额现金。除拆旧补偿、垫青及村干部工作经费外,其它支出均应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2.村(社区)包干经费和奖励经费的支出必须要符合村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凡需要进入镇公共交易服务中心的项目支出不得以任何名目私自支出。
3.对于包干给村(社区)实施的项目内容,增减挂钩、占补平衡项目镇政府均按照新增耕地面积拨付1.5万元/亩,作为拆旧、垫青、清障、迁坟、伐树、土源落实、冲浆、土地平整、种植等工程费用,由各村(社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如有节余归村(社区)使用。节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只能用于本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工程等项目,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4.为进一步调动各村(社区)申报实施项目的积极性,增减挂钩、占补平衡项目均按照新增耕地面积拨付奖励金1万元/亩,奖励金列入村营收入,其中各村(社区)可按照本村实际情况,从奖励金中列支不超过1000元/亩,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用于村(社区)干部补助费等支出。
5.对于镇政府直接招投标实施的工程项目,工程费由镇财政专户支出。其中土地所有权者为镇集体或国有的,不对村(社区)计算包干经费及奖励金,镇将拨付1000元/亩,用于村(社区)干部在项目实施及后续跟踪管理过程中的协调组织费用。
6.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为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现行政策从业主管理费中按实列支。涉及项目申报、规划设计、项目勘测、施工设计、土地测绘、工程监理等费用从镇政府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项目验收、项目决算编制和审计、竣工测量等费用从竣工验收费中列支。
7.入库项目实施结束,经县初验合格后,按照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额度进行拨付。终验合格后,待上级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一次性拨付下余工程费及奖励金。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马塘镇人民政府《马塘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办法(试行)》(东马政〔2015〕78号)文件废止。
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