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马塘镇20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意见
来源: 马塘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05 14:5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办事透明度,在各部门之间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规范化管理轨道,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公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及办事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领导机构

依据信息公开要求,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  威

副组长:赵子睿

成  员:翁亚芳  韩 彬  杨云霞  李建军  吴忠宇

        吴益峰  顾海鹏  吴媛媛  江尤飞  马文萱

        孙  焱  王雪璐  冯正磊  丁  楠  李佳佳

        王  慧  宋彦儒  周瑞平

三、公开的原则、范围及内容

(一)公开形式及原则

规范政务公开形式:通过中国如东的网站进行政务公开。按照“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周期性工作定期公开,季节性工作随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的原则公开。

(二)政务公开

1.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各个部门、各个站所由一名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报送。

2.明确政务公开内容。一是本部门年度目标计划,二是本部门日常工作情况,三是部门活动内容,四是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一般稿件不超过两天,重点稿件不超过三天。

3.规范政务公开资料立卷归档。每月报送信息情况将分类立卷归档,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的记录、审查意见、通报情况完整并立卷归档。

四、要求

1.内容规范:大项齐全、细目清楚、情况明了、重点突出。每周至少一条。信息统一报送至党政办公室。月底将汇总报送数量并且对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2.程序规范:对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审核批准后再行公开。

3.时间规范:对各个项目的公开次数和时间,根据公开的内容的性质,按照“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周期性工作定期公开,季节性工作随时公开,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的原则公开,一般稿件不超过两天,重点稿件不超过三天。

五、监督检查及措施

1.部门、站所公开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工作监督指导。

2.公开工作作为长期日常工作,要常抓不懈,要立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来抓。对不重视、搞形式主义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3.对每月不按时上报的,予以通报。


附件:1.马塘镇2020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马塘镇2020年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3.马塘镇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附件1

马塘镇2020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公工及联系电话;

2.政府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村干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镇筹资、筹劳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4.公共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第七条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马塘镇2020年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我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我镇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镇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镇办公室为我镇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统一受理申请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我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镇办公室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或相关组织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各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镇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相关单位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镇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镇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我镇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申请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我镇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镇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我镇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我镇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马塘镇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马塘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三审三核”,即:凡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方可报送至党政办公室,由信息发布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审核,三审确认无误后信息发布员按审批后的指定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予以公开。

五、上网信息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主要内容和保密审查单。

六、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