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5011/2018-00012 | 文号: | 东农开群组发〔2018〕0号 | ||
名称: | 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
信息分类: | 机构概况/主要职能/其他 | ||||
发布机构: | 农业开发局 | 联系电话: | 0513-84162264 | ||
发布人: | 张海梅 | 审核人: | 张海梅 |
如东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指:
(一)申报或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科研及科技推广等单位或组织;
(二)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提供工程实施和咨询服务的企业、科研及科技推广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提供服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诚信缺失行为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二章 记录范围
第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诚信缺失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
(二)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三)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提供工程实施和咨询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合同条款或相关行业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申报或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的;
(五)不接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部门管理的;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兑现给予农民扶持的承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其他侵害农民利益,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被认为可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 被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除在本级农业综合开发系统内予以通报外,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情节严重或多次被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取消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格。
(二)3年内不得承接或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施、咨询服务等工作;情节严重或多次被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不得承接或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实施、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被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个人,在处理期限内,不得进入本级农业综合开发专家库,已进入的应予以剔除。
第六条 处罚起始日期为诚信缺失行为被认定之日。
第七条 本办法相关处理决定,不影响其他有关法规的执行,也不影响处理之前相关责任主体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所签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本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诚信缺失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 各镇(区)在日常管理、检查验收、接受举报、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中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列入诚信缺失行为主体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将责任主体的名称、案由、违规行为等信息予以记录,按照一定程序审定后,列入本级诚信缺失行为主体管理范围,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条 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认为需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国家诚信建设平台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县发改委。
第十一条 列入诚信缺失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处理期满,由最初将其列入诚信缺失行为主体管理的农业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将其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