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口镇2017年可燃粉尘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河口镇 发布时间:2017-03-02 10:53 累计次数: 字体:[ ]

 

 

 

 

河政〔2017〕19号

 

关于印发《河口镇2017年可燃粉尘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

现将《河口镇2017年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河口镇2017年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可燃粉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落实粉尘防爆安全措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2017年继续深入开展可燃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可燃粉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68号令)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全面排查整治可燃粉尘企业各类安全隐患,规范作业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杜绝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四)金属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其它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八)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九)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十)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十一)粉尘危险场所点火源控制不严格,动火作业缺少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缺少粉尘防爆知识。

(十三)对照《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存在的其他不符项。

三、整治工作职责

(一)企业自查自改职责。

各可燃粉尘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逐项排查,认真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管控专项行动,安全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要聘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排查和危险因素辨识工作,对查出的不符合项和各类事故隐患,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填报《河口镇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自查登记表》(见附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村(居)整治职责。

各村(居)要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可燃粉尘企业进行再次排查,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粉尘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确定重点可燃粉尘企业,建立完善可燃粉尘企业安全监管基础档案;要采取专家“会诊”的方式,加强辖区内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指导力度,突出抓好粉尘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加强对可燃粉尘企业执法检查,组织对可燃粉尘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督促企业认真填报《河口镇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自查登记表》,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汇总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对未按照专项整治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的可燃粉尘企业要及时报镇安委会,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可燃粉尘企业要及时报镇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以及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镇安委会,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三)部门整治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可燃粉尘企业安全监管。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全镇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派出所负责对可燃粉尘企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市场监管局河口分局负责对可燃粉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对食品加工可燃粉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粮食加工可燃粉尘企业监督检查;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对可燃粉尘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整治;供电所负责对可燃粉尘企业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加强对可燃粉尘企业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可燃粉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

各可燃粉尘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围绕粉尘除尘系统本质安全条件、点火源管控、粉尘清扫管理、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和人员安全素质的提升等重点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检查整治;各村(居)、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级别较高的企业、粉尘场所从业人员达到1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整治,进一步加大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统筹兼顾。

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企业多,专业性强,整治难度大,各村(居)、镇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行政执法检查、打非治违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强化考核总结。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认真研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要把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进行落实和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年底,各村(居)、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绩和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打算。2017年11月30日前,各村(居)、镇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龚建国  联系电话:13912860398  

 

 

 

 

 

附件

河口镇可燃粉尘企业专项整治自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整改措施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

金属粉尘干式除尘器未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其它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

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1

粉尘危险场所点火源控制不严格,动火作业缺少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缺少粉尘防爆知识。

 

 

13

对照《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存在的其他不符项。

 

 

 

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机构负责人:

 

 

 

 

 

注:对照防爆技术指南查出的不符项应另附表格进行登记。此表一式三份,企业自留一份,报部门或村(居)、镇安委办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