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35476/2018-00130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河口镇 | 文号: | 河政〔2018〕79号 | ||
| 成文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立即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 ||||
河政〔2018〕79号
各相关部门、单位:
5月14日10时许,海安市城瑞海家园小区东侧一楼店铺“脆皮鸡米饭”快餐店内燃气发生爆燃,导致5人被灼伤,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和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市、县安委会办公室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气瓶组与其他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规定;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3)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单层建筑。
(4)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5)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6)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8)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有更换记录;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等易爆气体。
7.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8.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0.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和钢瓶条形码编号。
二、职责分工
(一)镇建设服务中心。作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镇三产部门。作为餐饮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并接受安全用气检查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三)派出所。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者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发动民警、联防队员、基层网格组织加大对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局河口分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燃气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抄告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镇安全生产服务中心。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镇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措施。
(六)镇城管办公室。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
(七)镇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负责对未取得环境保护许可或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管。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从5月下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部门组织对全镇餐饮场所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完善基础台账,并根据实际制定本部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5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别报镇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促整改阶段(6月至7月)。
1.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6月15日前将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燃气管理部门(镇建设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镇各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尤其要重点关注使用燃气的临街门面、人员密集场所,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城镇燃气主管部门(镇建设服务中心)要组织三产、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管、环保、教育、民政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
(三)检查督查阶段(5月至8月)。
镇安委办要组织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导。请镇各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镇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职责规定和签订的《2018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开展普查、复查;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联系人:丛毅,电话:13906270768。
附件:1.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
如东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附件:1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周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统计时段 |
供气企业自查情况 |
用气企业(单位)自查情况 |
派出检查情况 |
执法处罚情况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
|||||||||
家数 |
隐患数 |
家数 |
隐患数 |
检查企业(单位)数 |
查出隐患数 |
整改隐患数 |
挂牌重大隐患数 |
关闭取缔数 |
停业整顿数 |
暂扣吊销证照企业数 |
处罚金额(万元) |
单位(家) |
个人(人) |
|
本期 |
|
|
|
|
|
|
|
|
|
|
|
|
|
|
累计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签字): 分管负责人(签字):
注:1、周报表数据务必客观、真实、准确,汇总数据为截止填报当日。
2、每周四上午11:00前报镇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